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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與服務 品質,建立公平客觀之審核制度,設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與服務 評鑑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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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評鑑執行要點之審議。 (二)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評鑑作業辦理方式之研議。 (三)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評鑑指標及評鑑之審議。 (四)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評鑑成績之審定。 (五)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及服務評鑑爭議事項之審議。 (六)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及服務評鑑研究發展項目之擬定。 (七)其他有關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與服務評鑑計畫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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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交通處處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一人。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一人。 (三)本府交通處公共運輸科科長。 (四)本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科長。 (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一人。 (六)學者專家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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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 聘委員人數為原則。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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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為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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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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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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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本府交通處派員兼任,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相 關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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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委員在辦理評鑑過程中,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評鑑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評鑑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評鑑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委員會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府得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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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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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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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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