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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整體規劃演出節目並確保品質,特依 據臺中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設臺中市中山堂場地 使用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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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中山堂場地使用案件之審查。 (二) 其他有關中山堂場地使用審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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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文 化局 (以下簡稱文化局) 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文化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音樂類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二) 戲劇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 舞蹈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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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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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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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表演藝術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文化局 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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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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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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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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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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