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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山堂場地使用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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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整體規劃演出節目並確保品質,特依
    據臺中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設臺中市中山堂場地
    使用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中山堂場地使用案件之審查。
 (二) 其他有關中山堂場地使用審查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文
    化局 (以下簡稱文化局) 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文化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音樂類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二) 戲劇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 舞蹈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表演藝術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文化局
    派員兼任。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九、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