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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查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圖書館設施 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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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圖書館設施,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 特定對象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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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圖書館設施使用,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 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如附表一) 。 (二) 土地使用清冊。 (三) 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 (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 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 (四) 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五) 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範圍及面積、計畫緣起、計畫目標 、需求評估、營運管理計畫、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 (配置圖不 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應著色標示 ) 等。 (六) 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查詢結果一覽表 (如附表二) 。 (七)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 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未涉及農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 (八) 水土保持計畫 (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 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訂機關同意者, 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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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 者,應敘明理由退回,並限期補正。申請書件符合規定者,應會同有 關單位依審查表項目進行實地會勘、審核,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於審核通過並核定事業計畫後,函復申請人 向本府地政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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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髼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二年內,依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向本府申請土地使 用變更並開發興建,逾期未完成者,應註銷其許可;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致未完成者,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展延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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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圖書館設施使用: (一) 特定農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 (二) 保安林地。 (三) 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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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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