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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專戶管理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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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
    條例) 第十八條規範之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起造人於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已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
    金額,繳交本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 公庫代收
    之證明。
三  本專戶繳交流程如下:
 (一) 由起造人檢附使用執照申請書、提撥金額及切結書向本府工務局 (
      建築管理課) 提出申請。
 (二) 本府工務局 (建築管理課) 依據前款資料審核並開立繳費單後,再
      由起造人持繳費單至本府代收公庫繳納該筆款項,並取據收執聯備
      查。起造人持代收款證明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本府工務局 (建築
      管理課) ,應於核准之使用執照及公文上註明該起造人已繳納本專
      戶金額。
四  本專戶在縣庫代理機關設立專戶存管,依銀行活期儲存方式為之。
五  申請本專戶撥付,應向本府本公庫提出,方式如下:
 (一) 社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興起造人完成點交手續後,
      提出下列文件:
      1.撥付本專戶申請書。
      2.使用執照影本。
      3.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書影本。
      4.領據 (俟利息確定後再通知補據) 。
 (二) 本府工務局 (建築管理課) 依據前款資料審核後,依付款程序交由
      代理公庫撥付該筆款項。
六  撥付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本專戶孳息所產生之利息應併同撥
    付。
七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