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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出售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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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設置臺中市市有財產出售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處理
    市有財產價格評議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擔任,
    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任之:
(一)地政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建設處處長
(五)經濟處處長
(六)主計室主任
(七)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局長
(八)消費者保護官
(九)法制室主任
(十)本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主任
(十一)本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主任
(十二)本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主任
四、本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市有財產之主管單位人員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為之。
    開會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委員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前項指派人員代理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七、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本人及其親屬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