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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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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特依據家庭教育
    法第六條規定,設臺中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
    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就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者遴聘之:
(一)推展家庭教育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二)教育、心理、法律、輔導、社會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二
      人至四人。
(三)本府教育處、社會處、民政處代表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相關業務主管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本府
    相關單位(機關)派員兼任。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代表機關
    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