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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從事按摩業事件,予以適當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 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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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從事按摩業事件裁罰基準如下表 : ┌─┬──┬──────┬────┬──────┬──────┐ │項│裁罰│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裁罰基準 │ │次│對象│(條文) │ │或其他處罰 │ │ ├─┼──┼──────┼────┼──────┼──────┤ │1│非視│違反非身心障│身心障礙│新臺幣一萬元│一、第一次違│ │ │覺障│礙者權益保障│者權益保│以上五萬元以│ 規,處新│ │ │礙者│法所稱之視覺│障法第九│下罰鍰。 │ 臺幣一萬│ │ │ │功能障礙者從│十八條第│ │ 元罰鍰。│ │ │ │事按摩業。但│一項前段│ │二、第二次違│ │ │ │醫護人員以按│ │ │ 規,處新│ │ │ │摩為病人治療│ │ │ 臺幣三萬│ │ │ │者,不在此限│ │ │ 元罰鍰。│ │ │ │。(身心障礙│ │ │三、第三次以│ │ │ │者權益保障第│ │ │ 上違規,│ │ │ │四十六第一項│ │ │ 每次處新│ │ │ │) │ │ │ 臺幣五萬│ │ │ │ │ │ │ 元罰鍰。│ ├─┼──┼──────┼────┼──────┼──────┤ │2│營業│非視覺功能障│身心障礙│新臺幣二萬元│依行為人所處│ │ │場所│礙者於營業場│者權益保│以上十萬元以│罰鍰額度加倍│ │ │之負│所內從事按摩│障法第九│下罰鍰,並令│處罰。行為人│ │ │責人│業。 │十八條第│限期改善;屆│有數人者,依│ │ │或建│ │一項後段│期未改善者,│行為人中所處│ │ │物所│ │ │按次處罰。 │罰鍰額度最高│ │ │有權│ │ │ │者加倍處罰。│ │ │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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