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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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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督導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
    別歧視的教育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條之規定,設臺中市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社教機構,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材、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
      展。
(五)提供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
      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推動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性別平等教育之在
      職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
    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督學一人。
(三)本府社會處婦幼科科長。
(四)本市衛生局保健科科長。
(五)國中及國小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學校校長二人。
(六)教育、心理、法律、輔導、社會、文化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
      學者專家三人。
(七)民間團體及實務工作者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佔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分別由本府教育處業務科科長及
    業務承辦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六、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
    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
    理。
七、本委員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為因應偶發事件或執行業務需要,得設調查小組,調查小組
    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所需經費及人員專案簽核,並
    由相關業務單位予以支援。
九、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