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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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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本基準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九條但書規定訂定之。
二、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依本基準辦理。但依農場登記規則登記有
案之農場、依農場產銷班及成員、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計畫或符合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需之農業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農業設施興建樓層除附表其他許可條件另有規定外,以一層為限,高
度不得超過附表所列高度限制。
圖表附件:
附表.DOC
四、本基準未列之其他農業設施,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