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簡化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 簡稱各機關學校) 員工薪津發放作業,避免提領現款之風險,特訂定 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劃帳發薪,係指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按月支給員工薪資、津 貼、獎金,約聘僱員工薪資及其他給與等,撥付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 郵局,分別劃撥存入員工個人帳戶。
|
|
三、各機關學校實施劃帳發薪,以便利員工存提款為原則,應就近委託金 融機構或郵局 (限一處) 代辦。 前項委託,得由雙方協調訂立合約。
|
|
四、各機關學校員工應在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存款帳戶。
|
|
五、各機關學校之臨時性、短期代課等員工得依其意願自由參加劃帳發薪 或撥入零用金、自行保管支用經費專戶。
|
|
六、各機關學校應每月編造劃撥薪津清冊 (以下簡稱薪冊) 一式三份,分 別填註各員工存款帳戶、帳號、實發數,送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蓋妥簽收章,除一份留存受委託機構據以辦理劃帳發薪外,一份送審 計機關核銷,一份由支用機關自行存查。
|
|
七、各機關學校應將發給數、扣除數、實發數及存入帳號,以書面通知受 款員工,以憑核對。
|
|
八、各機關學校依薪冊實發數簽開付款憑單,以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為受款人。薪冊中應扣款項,得以代扣機關在代理公庫所設立之保管 金專戶為受款人。
|
|
九、各機關學校在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劃帳發薪,員工均免在薪冊蓋章, 但薪冊中應有出納、人事、主計及機關首長等簽章。
|
|
十、支付單位依據各機關學校編送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簽發以受託金融 機構或郵局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由各機關學校領回,連同薪冊一併 送交受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劃帳發薪。縣庫支票由支付單位逕寄受 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者,薪冊由各機關學校自行送交受委託之機構。代 扣款由支付單位存入代扣機關學校在代理公庫所設立之保管金帳戶。
|
|
十一、為配合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作業需要及如期將薪津存入帳戶, 以應員工提領,支付單位除元月份配合會計年度於當月簽發縣庫支 票外,委託郵局代發部分得於發薪五日前簽發,委託一般金融機構 及農會代發部分,得於發薪三日前簽發;如簽發日期適逢例假日時 ,得提前辦理。
|
|
十二、受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收到縣庫支票及委託機關學校編送之薪冊 時,應查對其實發數,符合者,於發薪日分別存入個人帳戶,並在 薪冊上簽章;不符合者,應即洽委託機關學校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