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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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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簡化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
    簡稱各機關學校) 員工薪津發放作業,避免提領現款之風險,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劃帳發薪,係指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按月支給員工薪資、津
    貼、獎金,約聘僱員工薪資及其他給與等,撥付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
    郵局,分別劃撥存入員工個人帳戶。
三、各機關學校實施劃帳發薪,以便利員工存提款為原則,應就近委託金
    融機構或郵局 (限一處) 代辦。
    前項委託,得由雙方協調訂立合約。
四、各機關學校員工應在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存款帳戶。
五、各機關學校之臨時性、短期代課等員工得依其意願自由參加劃帳發薪
    或撥入零用金、自行保管支用經費專戶。
六、各機關學校應每月編造劃撥薪津清冊 (以下簡稱薪冊) 一式三份,分
    別填註各員工存款帳戶、帳號、實發數,送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蓋妥簽收章,除一份留存受委託機構據以辦理劃帳發薪外,一份送審
    計機關核銷,一份由支用機關自行存查。
七、各機關學校應將發給數、扣除數、實發數及存入帳號,以書面通知受
    款員工,以憑核對。
八、各機關學校依薪冊實發數簽開付款憑單,以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為受款人。薪冊中應扣款項,得以代扣機關在代理公庫所設立之保管
    金專戶為受款人。
九、各機關學校在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劃帳發薪,員工均免在薪冊蓋章,
    但薪冊中應有出納、人事、主計及機關首長等簽章。
十、支付單位依據各機關學校編送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簽發以受託金融
    機構或郵局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由各機關學校領回,連同薪冊一併
    送交受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劃帳發薪。縣庫支票由支付單位逕寄受
    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者,薪冊由各機關學校自行送交受委託之機構。代
    扣款由支付單位存入代扣機關學校在代理公庫所設立之保管金帳戶。
十一、為配合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作業需要及如期將薪津存入帳戶,
      以應員工提領,支付單位除元月份配合會計年度於當月簽發縣庫支
      票外,委託郵局代發部分得於發薪五日前簽發,委託一般金融機構
      及農會代發部分,得於發薪三日前簽發;如簽發日期適逢例假日時
      ,得提前辦理。
十二、受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收到縣庫支票及委託機關學校編送之薪冊
      時,應查對其實發數,符合者,於發薪日分別存入個人帳戶,並在
      薪冊上簽章;不符合者,應即洽委託機關學校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