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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流動廁所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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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因現今社會型態變遷,國民生活水準提
    高且各公私團體常舉辦集會與活動,為保集會活動場所之衛生,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流動廁所流動廁所係指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
    方式廁所而言。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
四、臺中縣流動廁所服務範圍以本縣所轄之行政區為優先。
五、流動廁所租借使用對象如左:
 (一) 各機關團體學校舉辦重要慶典、集會及公益性活動時得申請免繳租
      借費用。但仍應依本要點第六點第四款之規定繳納處理水肥費,水
      肥車油料及司機差旅費、加班費。
 (二) 各公司團體或縣民舉辦營利性或私人性集會與活動時,得申請租用
      。
六、申請免費借用或租用流動廁所手續及費用如左:
 (一) 申請免費借用或租用流動廁所均須所均須經本府核准後始得租借。
 (二) 申請者應於使用前三日向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登記申請。
 (三) 申請者應事先告知流動廁所之停放地點,使用時間,經本府派員現
      場勘察無妨礙交通者始得租借。
 (四) 租用流動廁所費用每輛 (含四座流動廁所) 每日新台幣二、○○○
       (每日以八小時計算,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算,夜間使用加收新
      台幣肆佰元) 另加收處理水肥費每噸二○○元,水肥車油料費核實
      報支及司機差旅費、加班費 (依庶務管理條例司機、工友標準) 。
七、流動廁所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左:
 (一) 流動廁所內清潔由環保局派專人負責清除處理,但申請免費使用或
      租用在二日以上者,其清潔維護管理及入廁人所需用品均由申請者
      負責,並不得另行向使用者收費。
 (二) 流動廁所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負責管理人員應即時報
      請修理,使手人或保管人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壞者,應追查責任請求
      賠償,且於使用完畢時,應將流動廁所洗淨,並載運至指定放置地
      點。
八、依本要點所收之費用,除租借流動廁所費用悉數解繳縣庫外,處理水
    肥費、水肥車油料費及司機差旅費、加班費,由本府專款專用,如不
    足支付另編列預算支應。
九、另租借流動廁所如屬長期租用者以超過十天以上 (包含十天) 未滿一
    個月者其租金予以打八五折擾待,超過一個月者租金予以打七折優待
    。
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