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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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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及行政院「重大海洋油污染緊
    急應變計畫」,第 1  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 100  公噸-小
    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
貳、目標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排除或減輕臺中縣(以下簡稱
    本縣)海域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之影響,
    當有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變
    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各相關單位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
    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前項所稱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
    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海洋污染事件,得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
    施。
參、通報系統
一、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於接獲海洋油污染通報後,
    應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中部地區
    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及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通報表如附件一。
    環保局接到通報後,應先研判是否屬於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如屬重
    大且為第一級程度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時,應依本計畫成立「海洋油
    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緊急應變中心);如屬重大且為第二
    級程度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時,應即速通報環保署。
二、海上救難單位於救援船難事故時,如發現船舶有嚴重洩油情形時,應
    依前款所定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三、於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即刻填報
    最新處理情形,傳真緊急應變中心,其通報流程如附件二,回報書格
    式如附件三。
肆、分工及組織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本縣環保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
    、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臺中港務局、臺中港務警察局、臺中港
    務消防局、臺中縣漁業及海岸資源管理所、本縣消防局、衛生局、警
    察局、本府財政處、農業處、新聞處、法制處及民間組織。緊急應變
    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詳附件四,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八;各
    成員機關應同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
二、各機關派駐緊急應變中心人員名冊如附件五,並應隨時更新(傳真至
    環保局水質保護科)。
三、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及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伍、監測系統:
一、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海洋巡防總局第三
    海巡隊負責監測,必要時應洽請民間組織(如中油公司)協助。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中部地區巡防局第
    三岸巡總隊、海岸管理機關負責監測。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環保局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
      行採樣檢驗。
(二)其他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必要時會同
      其他機構)就其他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陸、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分別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
    商港區域)、漁港管理機關(負責漁港區域)、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
    岸巡總隊及本府(負責其他海岸區域)、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
    負責海上區域),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擴
    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
    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二、應變層次
    環保局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次,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
    變中心」或轉知相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
(一)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管
              理機關及台中縣政府應變。
(二)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一百公噸以上-通報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
(三)下列情況,應考慮請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行重大油污染(即第二
      級)應變:
      1.船難可能帶來顯著污染之風險。
      2.船舶之油外洩,可能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因應工具進行截流、擴散
        或中和。
      3.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外洩,其程度超越其因應能力,而需藉助海上
        或空中工具截流、擴散或中和。
      4.外洩程度超過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因應能力,雖已取
        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
三、成立現場應變中心
    經研判屬於海洋油污染應變層次,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應變中心成員應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
    現場應變中心,以即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一)海岸:環保局。
(二)海上: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
(三)商港區域:交通部台中港務局。
(四)漁港區域:第二類漁港-臺中縣漁業及海岸資源管理所;第三、四
      類漁港-本府農業處。
四、海岸應變
(一)海岸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環保局於油污染現場附近成立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駐:
    1.環保局指派一名任現場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海岸管理機關代表。
      4.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代表。
      5.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代表。
      6.本府農業處代表。
      7.相關學術機關及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岸油污染應變防治作業內容
      1.確定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計畫。
      3.評估是否需使用除油劑。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之對話窗口。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清除作業。
      8.油污清除物妥為處置。
      9.執行監測及復育計畫。
     10.進行求償相關作業。
五、海上應變
(一)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成立事故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
      駐:
    1.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指派 1  名任現場指揮官。
    2.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代表。
    3.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 4.港口管理機關代表。
    5.環保局代表
    6.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上油污染應變防治作業內容
      請參考附件六(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相
      關事項。
六、商港應變
    由商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該商港管理機關負責應變,依商港法相
    關規定辦理。
七、漁港應變
    由漁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該漁港管理機關,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
    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其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應
    變防治作業內容辦理。
柒、設施
一、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各主管機關、港務單位、油品事業機構、海岸管理機構,應將應變
      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護、保養、檢查。
(二)各成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備妥相
      關設備、器材、工具。
(三)各機關、單位、機構應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設備、工具之詳細清
      單及貯置情形,通報環保局。
(四)各成員機關及民間機構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備用;
      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五)環保局應至少每年召集各成員機關檢討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所需之設
      備器材、品名、規格及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逐年汰舊換新或編列
      預算購置。
二、政府及民間相關海難救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