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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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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週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
      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組織成員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本小組置委員四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工務處處長、農業處處長
      及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兼承召集
      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縣環境保護局及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五、本小組開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列席。
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
    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