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示範林場代管宜林地核發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造林成果檢查工作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0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縣政府為配合林地放領政策,核發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對
    有關造林檢查工作,為求處理標準一致,事權統一及便民起見,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檢查人員由臺中縣政府農業局林務課指派。
三、檢查人員任務如左:
    臺中縣政府農業局林務課負責工作分配、日期排定、通知承領人及業
    務連繫、紀錄勘查結果。
四、檢查人員辦理造林地檢查工作,調查旅費應依照差假管理辦法有關規
    定報支。
    旅運費由農業局林務課詳予編列,所需經費呈報臺中縣政府。
五、檢查人員所需工具、材料由農業局林務課統一準備。
六、檢查人員調查範圍及造林完成標準:
 (一) 調查範圍:依本府核發之臺灣省臺中縣專案承領公有土地證書辦理
      調查作業。
 (二) 造林完成標準:依臺灣省政府林務局函示規定樹種完成百分之七十
      以上,造林木其樹齡在三年生。
七、檢查人員調查方法:
    由檢查人員實地勘查 (免採樣區調查) ,如有疑義再依下列要點逐項
    辦理。承領人對勘查有異議亦可申請複查。
 (一) 無論天然林、人工林,均採樣區調查,每樣區 25 × 20 公尺或半
      徑一二‧五公尺之面積為樣區範圍。
 (二) 樣區地點由承領人與檢查人員協調後選定。
 (三) 樣區範圍應漆明顯界址 (為複檢之用) 。
 (四) 樣區內樹種應逐株調查紀錄。
 (五) 樣區數量–每筆土地其面積○‧五公頃以下一個。○‧五公頃以上
      至一公頃二個。一‧一公頃以上至二公頃三個。二公頃以上至三公
      頃四個。三公頃以上增加二公頃樣區數增加一個。
八、檢查人員調查紀錄表格由臺中縣政府農業局林務課統一填寫製作,檢
    查人員詳簽意見共同核章井依照檢查結論憑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