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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轄各漁港區環境污染行為聯合處理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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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善盡縣轄各漁港區環境維護管理之責
    任,依漁港法第十四條規定及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八十七年九月
    十五日漁三字第二七○○號函特設置「臺中縣轄區各漁港區環境及污
    染行為聯合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要點所稱港區範圍係指漁港法第五條規定。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府農業局技正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漁業及農會輔導課
    課長兼任。成員由臺中港務局、臺中港務警察所及本府農業局漁業及
    農會輔導課、農產運銷課、本縣環境保護局、清水、大甲、龍井、大
    安鄉鎮公所各派一人及臺中區漁會二人兼任組成之。
四、本小組為臨時性任務編組,負責執行漁港內環境管理維護,每月對所
    屬轄區漁港內環境及污染行為 (包括魚貨直銷中心及魚市場) 查核一
    次,並提報執行成果。
五、本小組執行採聯合執行方式,分定期、不定期查核 (如漁貨直銷中心
    及魚市場等) 公害防治措施及設施之所有運作,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
    及廢棄物清理法之有關規定。
六、本小組成員如有異動,應於七日內報由本府遞補。
七、本小組成員執行績效,將視執行情形由本府函請各相關單位予以獎懲
    。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