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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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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落實野生
    動物保育工作,特依據臺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推行要點第三點規定
    ,設置臺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
二、導及聯合執行小組之組織及成員如下:
(一)督導小組:本小組以縣長為召集人,本府秘書長為副召集人,督導
      員三人,分別由本府農業處處長,本縣警察局局長及本府法制處處
      長兼任。
(二)聯合執行小組:本小組設置組長一人,本府農業處自然保育科科長
      兼任,副組長一人,由本縣警察局保安民防課派員兼任,組員若干
      人,由各鄉鎮市公所主辦課長及主辦人、本縣警察分局、分駐所、
      派出所各一人,暨本府農業處有關人員兼任,其幕僚業務由本府農
      業處自然保育科負責。
三、督導小組及聯合執行小組之重點工作:
(一)督導小組:督導聯合執行小組及本府農業處、本縣警察局及所轄單
      位切實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二)聯合執行小組:
      1.山產店之抽查取締。
      2.河川電、毒、炸魚之查核取締。
      3.山區違法獵捕案件之查核取締。
      4.處理各項檢舉案件。
      5.加強對非法宰殺、買賣野生動物等之行為,進行計畫性之積極蒐
        證、查緝、取締等工作。
四、聯合執行小組應於每年度開始時研訂工作目標及出勤次數,每個月不
    得少於二次,每次出勤皆應有完整之工作及執行成果紀錄(格式如附
    件)。
五、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成員於執行任務時均應佩戴本府核發之臂章或識
    別證。
六、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七、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