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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畜牧廢水處理執行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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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執行本縣畜牧廢水防治業務,特
    依據「養豬政策調整方案實施計畫」設置「臺中縣政府畜牧廢水處理
    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輔導畜牧業者廢水防治處理工作。
 (二) 輔導畜牧業者土地合法使用。
 (三) 輔導畜牧設施建築物合法使用。
 (四) 輔導豬肉外銷廠商向排水合格豬場 (戶) 購買原料毛豬,以達污染
      防治效果。
 (五) 取締養豬場 (戶) 豬舍實質違建。
 (六) 取締未符合環保規定之養豬場 (戶) 。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召集人,農業局局長
    兼任執行秘書暨當然委員。委員由建設局公用課、工務局水利課、都
    市計畫課、建築管理課、農業局畜產課、農務課、地政局地用課、環
    境保護局第三課等業務相關單位之課長兼任之。
四、本小組會報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五、本小組會報決議事項交由有關單位切實執行。
六、為利本小組工作之推展另訂定相關措施分工及執行進度表 (如附件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