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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疫災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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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緊急處理急性傳染病突發重大流行地區之防疫措施,俾使本
    府各權責單位有效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以有效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使
    疫情降至最低程序,確保民眾健康,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二、任務:
    本標準作業程序任務如下:
 (一) 隨時掌握疫災動態。
 (二) 執行疫災應變措施。
 (三) 配合中央政策,以發揮整體防治效果。
三、所指之疫災,係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新興傳染病發
    生突發重大流行超過預期,且可能造成民眾身體之重大損害,其可歸
    類為以下分項:
 (一) 腸道傳染病
 (二) 呼吸道傳染病
 (三) 蟲媒傳染病
 (四) 其他傳染病
    上述傳染病之分類,參照行政院衛生署編印之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
    其他傳染病或新感染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依傳染病防治法施行
    防治之必要時,得適時指定之。
四、組織
 (一) 臺中縣疫情防治應變中心組織圖:如附件一
      該應變中心係依臨時任務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組成
      。
      指揮官由縣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縣長擔任,衛生局長擔任執行秘
      書,中心成員由各局室主管擔任。指揮官得指揮中心成員,以策劃
      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
 (二) 衛生局緊急應變小組組織圖:如附件二
      該緊急應變小組係依臨時任務組,由衛生局所屬各課室成員擔任,
      應主動執行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並遵照臺中縣疫情防
      治應變中心之指示執行任務。
五、緊急應變小組及疫情防治應變中心成立時機
 (一) 臺中縣疫情防治應變中心
      1.奉中央疫情處理中心指示成立時。
      2.經縣長認為疫災有擴大之虞。
      3.經衛生局局長認為疫災有擴大之虞,須請縣長召開之時。
      疫情防治應變中心,定期於消防局召開,由縣長主持。
 (二) 衛生局緊急應變小組
      衛生局局長認為疫災有擴大之虞,由衛生局局長指示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設置於衛生局,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局長主持。
六、緊急應變小組及疫情防治應變中心撤除時機
 (一) 臺中縣疫情防治應變中心
      1.奉中央疫情處理中心指示撤除時。
      2.、經縣長認為疫災有受到控制之時。
 (二) 衛生局緊急應變小組
      1.在停止召開臺中縣疫情防治應變中心下,由衛生局局長認為疫災
        有受到控制之時。
      2.在臺中縣疫情防治應變中心已撤除下,該緊急應變小組任務功能
        完成後撤除,或衛生局局長認為有必要延長時得延長之。
七、名詞解釋
 (一) 疫災:所謂疫災係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新興傳染
      病發生突發重大流行超過預期,且可能造成民眾身體之重大損害。
 (二) 第一類傳染病、第二類傳染病、第三類傳染病、第四類傳染病
      1.第一類傳染病: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
        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2.第二類傳染病:甲種:流行性斑疹傷寒、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
        炎、傷寒、副傷寒、炭疽病。
        乙種: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開放性肺結核
        。
      3.第三類傳染病:甲種:登革熱、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 A  性
        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乙種:結核病 (除開放性肺結核外) 、日本腦炎、癩病、德國麻
        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百日咳、猩紅熱、破傷風、恙蟲病
        、急性病毒性肝炎 (除A型外) 、腮腺炎、水痘、退伍軍人症、
        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
      4.第四類傳染病:其他傳染病或新感染症,經行政院衛生署認為有
        依傳染病防治施行防治之必要時,得適時指定
 (三) 通報
      指負責報告義務之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疑
      似傳染病致死屍體,於規定時限內,逐案或定期彙整個案數向臺中
      縣衛生局報告及其他政府機構將前述個案資料轉知衛生局之行為。
 (四) 通報義務人
      指醫事人員、村 (里) 長、鄰長、村 (里) 幹事、警察人員或其他
      發現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因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之相關人員。
 (五) 疫情調查
      指衛生機關為了解傳染病發生之原因、病例資料及其分佈、病媒分
      佈與發現疑似病例、傳染病帶病原者、接觸者及危險足群所為之措
      施。
 (六) 檢驗
      指為確定診斷或研判疫情,由實驗室就所採集之人體、環境、食品
      、飲水等之檢體進行化驗、鑑定或其他必要之檢查等行為。
八、作業內容
 (一) 流程表:如附件三。
 (二) 流程說明:如附件四。
九、本標準作業程序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