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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專業輔導人員進用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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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目的: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社會快速變遷,學校輔
    導學生工作日益加重,特進用專業輔導人員,藉由其專業知能與方法
    ,以輔導本縣中途輟學、嚴重行為偏差與適應困難之學生,並協助學
    校與家庭導正迷途學生、減少青少年犯罪。
三、對像:
(一)專業輔導人員。
(二)副督導。
(三)督導。
四、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2.無不良嗜好、身心健康者(須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一份,不
        合格者不得辦理聘用)。
      3.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年齡在五十歲以下,曾於政府機關或公
        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擔任社會工作員、專業輔導人員、國中
        小教師或代課教師,合計滿五年以上並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4.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
(二)學經歷條件:
      1.專業輔導人員,應就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用之:
     (1)大學心理學系、輔導學系、輔導與諮商學系及其相關科系:教
          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特殊教育學系、教育學系、應用心理學系
          、教育心理學系、心理復健學系畢業,及以上各系之研究所畢
          業具有博、碩士學位者。
     (2)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社會學系及其相關科系:社會福利系、社
          會教育學系、醫療社會學系、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畢業,及以
          上各系之研究所畢業具有博、碩士學位者。
     (3)大學以上其他科系畢業。
      2.副督導:
        現職專業輔導人員,具領導、協調、規劃與行政能力,並具下列
        條件之一者:
     (1)具學士學位、曾擔任國中小教師或代課教師、社會工作員、專
          業輔導人員合計三年以上之工作資歷並持有證明者(其中專業
          輔導人員資歷須滿二年)。
     (2)心理學、輔導學、輔導與諮商學、社會工作學、社會學、社會
          政策與社會工作等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且曾擔任專業
          輔導人員一年以上並持有證明者。
      3.督導
        現職副督導,具領導、協調、規劃與行政能力。並具下列條件之
        一者:
     (1)具學士學位、曾擔任國中小教師或代課教師、社會工作員、專
          業輔導人員合計五年以上之工作資歷並持有證明者(其中專業
          輔導人員資歷須滿二年)。
     (2)心理學、輔導學、輔導與諮商學、社會工作學、社會學、社會
          政策與社會工作等研究所畢業,獲得碩士學位,且曾擔任國中
          小教師或代課教師、社會工作員、專業輔導人員合計三年以上
          之工作資歷並持有證明者(其中專業輔導人員資歷須滿二年)
          。
      4.心理學、輔導學、輔導與諮商學、社會工作學、社會學、社會政
        府與社會工作等研究所畢業,獲得博士學位者。
五、進用名額、方式:
(一)專業輔導人員:依年度預算編製核定員額,定期或不定期就具備資
      格者擇優遴選,報請縣長核定後聘用之。
(二)副督導:每七至九人專業輔導人員置副督導一人,為鼓勵本縣專業
      輔導人員積極服務,得由服務單位就本縣現職專業輔導人員中符合
      資格者,擇優報請縣長核定。
(三)督導:一人。由服務單位就優秀副督導中符合資格者。擇優報請縣
      長核定。(初次設置由優秀專業輔導人員中符合資格者,擇優報請
      縣長核定。)
六、聘用:
(一)其聘用契約書由本府與受聘者簽訂之。
(二)聘用期間:
      1.聘期自聘用當年一月一日(或自報到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每年一聘。
      2.聘期屆滿,服務期間工作表現成績優良者得續聘之。
(三)專業輔導人員之待遇依據行政院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
      給支點報酬標準表之規定支給。
      1.專業輔導人員:具學士學位者以約聘六等聘用。具博、碩士學位
        者以約聘七等聘用,薪階最高以約聘七等五階為限。
      2.督導人員以約聘七等聘用,副督導薪階最高以約聘七等五階為限
        。
(四)專業輔導人員及(副)督導自聘用生效日起,服務未滿半年者不得
      離職。如欲於聘用存續期間辭職,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府,
      經本府同意後始得離職。
七、工作職掌:
(一)本府指派之各項輔導專案工作。
(二)協助本縣國民中小學進行輔導有中輟之虞學生及已中輟學生復學、
      輔導適應學習環境等事宜。
(三)受理本縣國民中小學輔介之嚴重行為偏差及適應困難學生,進行個
      案診治及輔導、專案研究與設計,提供學生適性生涯規劃及情緒疏
      導等輔導策略。
(四)有效結合社會資源,支援本縣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提供各校教師
      及家長諮詢、諮商、轉介服務。
(五)參與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之校內或校際個案研討會,並提供學校教
      師專業輔導知能,協助處理其他有關學生輔導事宜。
(六)副督導與督導除前述職掌外,並負管理與整合專業輔導人員人力之
      責。
(七)督導綜理專業輔導人員事務及任務,並接受教育局指派工作。
八、經費:由本府於會計年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九、副督導及督導於年度考核時經考列乙等,或平時考核績效不彰,於辦
    理續聘時應調整職務為專業輔導人員。
十、專業輔導人員、副督導及督導於聘用後,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
    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不得異議。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