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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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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暨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中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自八十
    七學年度一年級新生起,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
    依其它法令規定辦理。
三、國中補校學生成績查,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原則,
    依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
    意及技能三方面,其成績之計算,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採加權平均。
四、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平時試
    驗每學期二次,學期試驗每學期一次。
五、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
    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五條就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
    、作業、紙筆測驗、實踐、或其它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六、國中補校各項 (科) 成積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
    果以六等第記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
 (六) 戊等:未滿五十分者。
七、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
    別予以加減:
 (一) 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記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
      為限。
 (二) 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1.以月份為單位,當月全勤者加一分 (公假、喪假、婚假、及分娩
        假視同出席) ,全學期全勤者另加五分。
        喪假:視親屬等級,由學校斟酌給假,最多不得超過二週。
        婚假:以一週為限。
        分娩假:以四週為限。
      2.無故曠職者,每一節減○‧五分。
      3.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一次減○‧五分。
      4.全學期事假每滿二十節者,減一分。
      5.全學期病假每滿四十節者,減一分。
 (三) 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之標準: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
        三分。
      6.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各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八、綜合表現之學期成績,以實得總分轉換成六等第。
九、一般學科之考查,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 國文
 (二) 英文
 (三) 數學
 (四) 歷史
 (五) 地理
 (六) 公民
 (七) 生物
 (八) 理化
 (九) 自然科學
 (十) 地球科學
 (十一) 實用英語
 (十二) 健康生活
 (十三) 法律知識
 (十四) 經濟生活
 (十五) 第二外國語
 (十六) 親職教育
 (十七) 休閒生活
十、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分三學段,第
      一、二學段成績分平時試驗及日常考查兩部分,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三學段成績分期末試驗及日常考查兩部分,各占百分之五十。學
      期總成績由三個學段成績總和除以三。
 (二) 三年級第二學期,平時試驗僅辦理二次,成績分平時試驗及日常考
      查兩部分,各占百分之五十,每次占全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十一、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列各科辦理:
   (一) 電腦概論
   (二) 現代家庭
   (三) 生活科技
   (四) 體育與音樂
   (五) 藝術生活
   (六) 其它
十二、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平時試驗及一次
        學期試驗。
   (二) 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依據課程標準,並斟酌學生身心發展狀
        況,擇項辦理。
   (三) 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以評量
        表記錄,予以評定。
十三、學生成績考查時,因公、婚、喪、分娩、病、事或不可抗力事件經
      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
      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婚、喪、分娩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缺考者,其成績按
        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
十四、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一般學科、藝能學科及綜合表現分別辦理,
      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由教務組主辦,綜合表表現由訓導組主辦,其
      畢業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十五、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畢業成績六學期總平均,綜合表現須達丙等以上;一般學科
        與藝能學科須達丁等以上,准予畢業。
   (二) 未達第一款標準者,得經補校校務會議審核通過,准予畢業。
   (三) 不合第 (一) 、 (二) 款標準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六、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 (公、婚、喪、分娩假除外) 之
      時數達該學科全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學期
      試驗,惟國中中輟生轉入國中補校時,該學期原校缺課 (公、喪假
      除外) 之時數未達二分之一時,得參加補校相關學科之平時試驗及
      學期試驗。
十七、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
      達四週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十八、學校應將學生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一般學
      科、藝能學科及綜合表現各項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
      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
      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十九、為適應實際需要者,本府教育局得在不違反本要點之精神原則下,
      訂定補充規定,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二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