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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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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
    工作之輔導與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 輔導學校改進供應學生午餐技術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二) 發現學校午餐工作缺失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 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三、對象:
    本縣辦理學校午餐計畫之國民中、小學。
四、實施方式:
 (一) 本府教育局應成立學校午餐輔導考核小組,成員應包括教育局負責
      衛生教育之督學、體育保健課課長、學校午餐主辦人員及辦理學校
      午餐優秀公正人士。
 (二) 學校午餐輔導考核小組每學年度排定日程至辦理午餐學校實施書面
      及現場輔導考核工作,可分區訂定行程實施輔導考核。
五、項目與內容:
 (一) 主副食供應
      1.食譜設計適當,有變化。
      2.食譜設計重視營養均衡,色、香、味俱全。
      3.蔬菜、魚、肉新鮮度佳。
      4.烹調方法與口味應視學童需要,時常變換改進。
      5.廚房工作人員應時常參加烹調技術觀摩研究會。
 (二) 廚房管理
      1.每日有監廚人員負責廚房管理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維護。
      2.廚房門窗、牆壁、地板、天花板及各種設備、工作檯均應定期清
        洗,保持整潔衛生。
      3.廚房排水良好,保持乾燥,通風良好,光線充足。
      4.廚餘每天應妥善處理,放置廚餘之缸桶不得置於室內,放置室外
        應加蓋,並每日清理。
      5.工作人員個人衛生良好、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圍裙、指甲剪短
        並保持清潔。
      6.紗門、窗應保持完好清潔,有適當的蚊蠅防治措施。
      7.排煙、通風設備應定期維護清理、避免污染。
      8.排水溝應注意維持清潔暢通。
      9.切剁生熟食之砧板、菜刀等器具應備兩套,分開使用。
 (三) 倉儲管理
      1.倉庫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物質放置整齊,不堆放雜物。
      2.物資提領確實依提取憑單點付,憑單並應妥善保存,以備盤點。
      3.稽核人員每月至少二次盤點庫存,並做成記錄備查。
      4.食庫環境清潔、乾燥、通風良好、物品整齊置列架上,不隨意堆
        放地面。
 (四) 餐用具及設備管理
      1.餐具放置整齊,保管良好。
      2.餐具確實整理乾淨,徹底消毒。
      3.設備維護良好,並有完備財產登錄。
      4.設備放置適當整齊,保管良好。
 (五) 營養及用餐禮儀教育
      1.學校、班級有適當的宣導教育,佈置於明顯的地方。
      2.導師隨班指導學生用餐。
      3.學生能飯前洗手、飯後刷牙漱口,重視個人衛生。
      4.分配飯菜井然有序,並保持環境清潔。
      5.進餐時,氣氛融洽,秩序良好。
      6.飯後確實整理環境,保持教室整潔。
 (六) 帳務處理
      1.午餐相關統計報表、帳冊應按時記載,按月結算並公布。
      2.應收應付款應按月清理結算。
      3.「現金出納帳」與「收支分類帳」科目,帳面均應符合。
      4.帳冊應記載清晰,整理完備,並確實核章。
 (七) 行政業務
      1.午餐相關報表應依規定確實填載並於期限內報繳。
      2.午餐報表資料整理整齊完備。
      3.廚工每年定期做健康檢查,與廚工訂立合理之契約書。
      4.應訂定午餐工作計畫。
      5.備有午餐專用相簿 (含設備、活動、比賽等相片) ,並於相片旁
         (或其上) 註明日期。
      6.午餐工作應確實辦妥移交,並詳列清冊。
      7.學校午餐委員會應確實依規定編組,每學期應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並做成會議記錄備查。
六、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 成績等級:
      1.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等。
      2.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為優等。
      3.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4.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5.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6.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 獎懲
      1.受獎學校總名額,以不超過辦理午餐學校總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2.特優等: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一為原則,其校長及午餐執行
        秘書各記功二次,會計及出納各記功乙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
        之級任教師及協辦午餐工作人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二分之一各
        核予嘉獎乙次之獎勵。
      3.優等: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二為原則,其校長及午餐執行秘
        書各記功乙次,會計及出納各嘉獎二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
        級任教師及協辦午餐工作人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三分之一各核
        予嘉獎乙次之獎勵。
      4.甲等:以受獎學校總名額五分之二為原則,其校長及午餐執行秘
        書各記嘉獎二次,會計及出納各嘉獎乙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
        之級任教師及協辦午餐工作人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四分之一各
        核予嘉獎乙次之獎勵。
      5.乙等:不予獎懲。
      6.丙等: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申誡一次。
      7.丁等:其校長及執行書各記過一次,有關過失人員處申誡一次以
        上之處分。
七、附則:
 (一) 午餐輔導考核小組執行輔導考核工作,應由本府人事主管單位核予
      每人嘉獎二次之獎勵。
 (二) 每學年應輔導考核各辦理午餐學校至少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抽查或
      複查。
 (三) 輔導考核人員必須依輔導考核所列各項目,逐項檢查酌予計分,並
      參考各校對午餐一般事務之處理情形,再決定其總分及等級。
 (四) 每日輔導校數以路途遠近定之,但每日必須選擇一校與師生共進午
      餐,以觀察午餐供應及餐後處理情形。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