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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小學教育專題研究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0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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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教育部頒「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六年計畫」。
 (二) 教育廳頒「修正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
二、目標:
 (一) 充實教師專業知能,達成追求卓越,提昇教育品質之精緻教育理想
      。
 (二) 激發教育同仁發現問題、專題研究發展以提昇學校研究進修風氣,
      發揮潛在教育正面功能。
三、研究範圍:
 (一) 學校行政問題改進之研究。
 (二) 學校課程之研究。
 (三) 各科教材教法之研究。
 (四) 自製教具之研究。
 (五) 學生訓導問題之研究。
 (六) 教育實驗研究。
 (七) 其他有關教育問題之專題研究。
四、研究方式:
 (一) 團體研究: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或組成小組從事研究。
 (二) 個人研究:教職員工個人針對教育問題從事研究。
五、研究經費:
 (一) 重大研究項目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申請研
      考經費補助作業規定」,將計畫陳報本府轉送研考會審定後撥款補
      助。
 (二) 重大研究項目專案陳請教育廳經費補助。
 (三) 一般性研究項目由各校經費勻撥支應。
六、研究報告之撰擬:
 (一) 報告正文前的基本資料。
      1.篇名頁 2、謝詞 3、摘要 4、內容目次 5、附表目次 6、附圖目
        次。
 (二) 報告的主體。
      1.緒論 2、文獻探討 3、方法或程序 4、結果與討論 5、結論與建
        議。
 (三) 參考書目。
 (四) 附錄。
七、研究報告之處理:
 (一) 經上級補助經費之重大研究項目,其作業流程應依據研考會或教育
      廳之規定處理。
 (二) 未經上級補助經費之重大研究項目,請依學位論文之架構模式處理
      。
 (三) 一般性研究項目應填寫研究計畫,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報表及研究報
      告。 (如附件一、二) 。
 (四) 一般性研究計畫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提報本府教育局督學室。
 (五) 執行進度報表應按所提研究計畫中之預定進度於每階段結束後,十
      天內提報本府教育局督學室。
 (六) 研究報告應於研究終結時十天內提報本府教育局督學室。
 (七) 本府教育局訂於每年七月組織評鑑小組,就各校所提之研究結果加
      以評鑑。
八、獎勵標準:
 (一) 國中組:
      1.特優二件研究人員記功乙次。
      2.優等三件研究人員嘉獎兩次。
      3.甲等四件研究人員嘉獎乙次。
      4.佳作若干件研究人員獎狀乙紙。
 (二) 國小組:
      1.特優三件研究人員記功乙次。
      2.優等五件研究人員嘉獎兩次。
      3.甲等八件研究人員嘉獎乙次。
      4.佳作若干件研究人員獎狀乙紙。
 (三) 團體研究獎勵人員以三人為限,若經查出有虛掛研究人員者予以議
      處。
 (四) 如未達獎勵水準者酌予減少錄取名額。
 (五) 各種專題研究獎勵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
      1.屬於工作計畫或工作檢討報告及實務記錄者。
      2.內容空洞而不具備理論架構及實用價值者。
      3.已獲獎勵有案者。
      4.抄襲拼湊、具有事實者。
      5.已支領研究補助費者。
 (六) 經評審獲獎勵之研究報告,得由本府擇優分期刊登中縣文教或出版
      研究發展叢書。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