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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國民中小學僱用值日夜工作人員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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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縣八十二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暨家長會長聯誼會議決議。
二、宗旨:
 (一) 減輕教師負擔,使教師得以專心從事教職。
 (二) 僱用專人加重事權,健全值日夜職責,維護學校安全。
 (三) 進用具有值日夜工作能力之殘障人士,遂行殘障福利法之實施。
三、工作內容:
 (一) 擔任學校校園安全之維護工作,並協助整理學校環境等。
 (二) 工作時間:每校僱用二名,採輪值方式進行。
      1.值日:每日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六時止。
      2.值夜:每日自下午六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止。
 (三) 職責:
      1.巡視校區,維護學校之安全及偶發事件之處理,如怠忽職責致有
        重大災害,應負法律規定之責任。
      2.值勤時間內接聽電話,若有重要案件或災害發生,應即報案並聯
        繫總務主任、人事管理員或校長等有關人員。
四、僱用資格: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凡設籍本縣具有值勤能力之國民,其思想純正、操守廉潔、身心健
      全、言語清晰、無不良嗜好者,並具國小或同等學歷以上畢業者。
 (二) 具有本項值勤工作能力並領有殘障手冊者。
五、僱用方式:
 (一) 由擬僱用學校會同家長會依僱用資格規定,遴選適當人員僱用之。
 (二) 僱用人員逕由學校與之簽訂合約書、保證書。
 (三) 僱用期間,如有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等情事者,一經查證屬實,立
      即撤銷僱用資格,並永不錄用,前述違法行為,如係觸犯民刑法所
      規定之罰責,依法究辦。
 (四) 服務期間,由僱用學校之校長及主任負責督導考核工作績效,以作
      為年度終了續僱與否之依據。
 (五) 合約每年簽訂一次,期滿經雙方同意得繼續僱用之 (續僱人員仍須
      簽訂新約) ,若合約期間內,不能履行工作責任,或有不利學校之
      言行、或學校無設置之必要、或本府未編列該項預算,得隨時終止
      合約,該員應無異議放棄先訴抗辯權,並不得有退職金或資遣費等
      金錢之請求。
 (六) 學校教職員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得進用符合資格之殘障人士一名。
六、經費來源:
    每校補助二名,每月每名補助新臺幣一萬七仟元 (內含勞保保費及健
    保雇主負擔保費) ,每月至多補助三萬四仟元。
七、其他:
 (一) 值勤時間內不得外出,亦不得在校洗衣、做飯、或帶友人、家眷至
      校喝茶聊天、喝酒賭博等不法行為。
 (二) 輪值人員之出、退勤時間應確實銜接,並應交代始得離去。
 (三) 在不妨礙正常教學原則下,各校應適度開放校園以供社區民眾休憩
      用。
 (四) 本要點各學校與受僱專責人員訂約時,應列入合約條款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