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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國民中小學執行學校衛生業務評鑑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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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促使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學校積極執行衛生業務,期使落實學校衛生
    工作。
二、依據:
    年度施政計劃。
三、評鑑項目:
    評分項目如評鑑表。
四、評鑑方式:
 (一) 全縣國民中小學分成三部分:
      1.國中 (不分級) 。
      2.國小班級數為二十四班以上 (含二十四班) 為A組。
      3.國小班級數不到二十四班者為B組。
 (二) 評鑑分成三階段:
      1.自評:由學校自行評鑑。
      2.初評:由榮譽督學及督學平時到校訪視,並將評鑑結果陳報教育
        局。
      3.複評:由教育局、衛生局、專業人員及家長會代表組成複評小組
        。
 (三) 評鑑完成後,於暑假期間辦理觀摩會,由校護負責解說並請衛生局
      派員指導。
五、評鑑日期:
 (一) 自評:每年五月十日完成。
 (二) 複評: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六、獎懲:
 (一) 衛生工作績優人員可由視導區督學核報敘獎並納入杏林春暖默默耕
      耘之表揚。
 (二) 每年複評為學校總數四分之一,其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如下:
      A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等優等。
        2.八十分至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3.七十分至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4.六十分至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為丁等。
      B獎懲標準:
        1.優等:校長及校護嘉獎兩次,其他相關人員三名嘉獎乙次。
        2.甲等:校長及校護嘉獎乙次,其他相關人員三名獎狀乙紙。
        3.乙等:列入追蹤輔導評鑑。
        4.丙等:校長及校護各申誡乙次。
        5.丁等:校長及校護各記過乙次。
        6.承辦單位有功人員嘉獎乙次。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