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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補助費申請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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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為協助國民教
    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度身心障礙者係指:
 (一) 領有重度或極重度障礙手冊者。
 (二)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
      定為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者。
三、申請資格:凡符合下列四項要件者,均得申請之。
 (一) 設 (戶) 籍本縣之國民教育階段重要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二) 經本縣鑑輔會同意辦理在家教育,業於本縣強迫入學委員會登記有
      案者。
 (三) 業於本縣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學籍者。
 (四) 未享有公費或其他教育補助者。
四、在家教育補助費金額:
 (一) 每學年自該年九月一日計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以九個月計算
       (不含二月、七月、八月) 。
 (二) 每生每學月平均以不超過四千元為限。
五、申請程序:
 (一) 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檢附相關證件、填妥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 ,向設籍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 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無誤後,陳報本府複查核定。
 (三) 本縣鑑輔會應按月查核設籍學校「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中該生
      資料異動情形,如發現有該生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漏登情事者,
      不予核發。
 (四) 經本府核給在家教育補助費者,應由學校製據、檢附原始憑證、及
      印領清冊送府彙辦。
      1.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該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具支應該生教育需求所
        發生之各項費用收據所製者。
      2.前目所稱之收據,包括公私立教養機構、公私立福利機構、慈善
        事業登記法人、營利事業登記行號之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
        據,或該單位制式收據等。
六、本要點申請期限每年二次,分別為:
 (一) 上學期:每年自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並檢具收據。 (例如
      :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應檢具九十一年九月一日
      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之收據。) 
 (二) 下學期:每年自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並檢具收據。 (例如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應檢具九十二年三月一日
      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之收據。)
七、附則:
 (一) 核給之在家教育補助費,以支應該生教育需求所發生之相關費用為
      限。
 (二) 如有不符第三點各款者,即喪失核給在家教育補助費資格,且自資
      格喪失次月起不得支領本補助費,已支領者應邀還。
 (三) 學生持本在家教育補助費就讀或就養於公私立教養機構或社會福利
      機構時,該機構應隨時接受本府督導,並應隨時向本縣鑑輔會提供
      有關該生就學或就養近況及各項資料。
 (四) 該生設籍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輔導其家庭或監護人適當使用
      本在家教育補助費,以發揮其應有之效能。
八、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