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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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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國民教育階段無法自行上、
    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接送服務,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依據特殊
    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中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經本縣鑑輔會安置於本縣各類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無法自行上、
      下學且未搭乘就學服務交通車者。
(二)經本縣鑑輔會安置於一般學校普通班,因嚴重生理殘疾無法自行上
      、下學者。
三、補助標準:每位學生每月補助新臺幣六百元(寒暑假不支給),二月
    份按實際上課日核給,上半年一月至六月、下半年九月至十二月;如
    學生當月請假超過五日(含),則依實際到校就讀日數計算,每日補
    助三十元。
    前項申請交通費補助月數(日數),不含學生就讀其他縣(市)任何
    特殊教育機構之上課日數。
四、辦理方式與流程:
(一)學生(或其監護人)檢具下列各項表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1.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一)。
      2.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指定醫院之載明「學生因○○障礙(或病名或
        障礙狀況),以致該生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診斷證明書正
        本一份。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應一併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無則免之。
(二)學校審查無誤後,彙整下列各項表件,提報本府申請補助:
      1.申請表(如附件一)、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正本及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申請學生之安置決議公文影本或申請轉介本縣各類特殊教育班之
        安置申覆函影本一份。
      3.印領清冊一份(如附件二)
      4.領據一份。
(三)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彙整各校申請表件並審查無訛後,辦理撥款補助
      。
(四)申請期限:
      1.上半年:每年四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2.下半年:每年十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本縣鑑輔會建議安置各類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之學生,經申訴安置普
    通班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交通費補助。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編列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