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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改進督導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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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學生健康,加強員生消費合作社
    衛生管理,使學生飲食得以獲得保障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內容:
 (一) 各校販售物品是否遵照臺灣省政府 (見省府七十六年秋字第卅七期
      公報) 之規定辦理。
      1.食品標示是否清楚 (包括:品名、廠商名稱、地址、食品添加物
        、內容物、、重量、容量、數量、製造日期、保存期限、售價) 
        。
      2.冷 (熱) 藏食品是否置於冷凍庫或保溫設備內,需加放溫度計備
        查。
      3.冷凍及保溫設備需達到規定之溫度。 (冷凍時應保時在攝氏五度
        以下,熱藏時應保持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上) 。
 (二) 學校消費合作社之環境衛生要求:
      1.員生消費合作社之內外環境衛生均需專人負責管理清潔 (需隨時
        保持清潔,以免滋長蚊蠅,影響衛生) 。
      2.物品陳列需分類並保持整齊。
      3.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設立請審慎選擇地點,以不影響學校觀瞻及正
        常教學為主。
 (三) 學校代辦學生午餐飯盒 (見省公報七十三年春字四三期、七十四年
      夏字五五期、七十五年冬字四八期) :
      1.學校應採用合格廠商之飯盒,並於採購前先行將廠商營業登記證
        影本分送本府及本縣衛生局備查。
      2.廠商及學校工作人員於搬運過程中應注意衛生,避免污染。
 (四) 學校營養午餐衛生 (見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五年春字三期) 
      1.學校對午餐食品之採購應以新鮮衛生為首要。
      2.午餐煮食人員,應穿用乾淨衣服及罩袍,使用口罩並經常洗手,
        器皿應保持清潔及衛生。
      3.午餐煮食地點,環境應隨時注意衛生。
三、實施要領:
    本府將配合衛生局人員不定期巡迴抽訪,於九月份起全面查驗本縣各
    國民中小學之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工作狀況。 (抽訪日程表由衛生
    局排定)
四、實施日期:
    每年分於上下學期各一次,實施學校員生對衛生查驗工作必要時得隨
    時抽驗。
五、附註:
 (一) 各校請按臺灣省政府會報各項規定販售食品,如經抽驗不合規定之
      食品,學校應即停止販賣,並飭廠商即刻收回 (本府將以抽驗報告
      表函送各校) 。
 (二)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工作,列入本縣教育視導工作範圍 (見臺灣
      省政府公報七十六年夏字第四四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