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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縣有財產民事訴訟案件,增進各 經管機關學校經辦人員法律訴訟知識,以維護縣產權益,並節省律師 費用,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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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有財產之經管機關、學校對經管縣有房地訴訟案件,除案情重大, 法律關係複雜難勝任者,可延聘律師辦理外,其餘案件,得由各經管 機關、學校主管就左列屬員指定為訴訟代理人負責辦理之。 (一) 原業務承辦人 (二) 具有法律素養及有訴訟經驗人員。 (三) 對訴訟事項具有專門知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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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訴訟人員,得按件支給撰狀費用新台幣二千元,案情複雜者得予 增給,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但屬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給。 (一) 辦理催收欠租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 類似聲請閱卷、改期審理、聲明上訴等之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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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訴訟人員出庭時,除應領之差旅費外得按次支給出庭費用新台幣 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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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訴訟案件,經終審判決確定獲致勝訴者,代理訴訟人員得由經管 機關、學校依權責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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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訴訟案件,如有較為繁難者,得由經管機關、學校指定有關人員 組成臨時專案小組研議,提供意見,以憑參照,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臨時專案小組開會時,代理訴訟人員應將訴訟事件案情及就法律上 之觀點研提處理意見,製成節略連同有關證據,攜帶列席報告,以便 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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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參與研議人員,提供意見經被採納獲致勝訴者,得由原臨時專案 小組召集人報請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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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需之訴訟及相關費用,由各經管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其有不足 或未及編列預算者,應先由各機關、學校在相關經費內勻支或報請本 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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