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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縣有財產民事訴訟案件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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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縣有財產民事訴訟案件,增進各
    經管機關學校經辦人員法律訴訟知識,以維護縣產權益,並節省律師
    費用,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縣有財產之經管機關、學校對經管縣有房地訴訟案件,除案情重大,
    法律關係複雜難勝任者,可延聘律師辦理外,其餘案件,得由各經管
    機關、學校主管就左列屬員指定為訴訟代理人負責辦理之。
 (一) 原業務承辦人
 (二) 具有法律素養及有訴訟經驗人員。
 (三) 對訴訟事項具有專門知識人員。
三、代理訴訟人員,得按件支給撰狀費用新台幣二千元,案情複雜者得予
    增給,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但屬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給。
 (一) 辦理催收欠租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 類似聲請閱卷、改期審理、聲明上訴等之聲請狀。
四、代理訴訟人員出庭時,除應領之差旅費外得按次支給出庭費用新台幣
    一千元。
五、代理訴訟案件,經終審判決確定獲致勝訴者,代理訴訟人員得由經管
    機關、學校依權責敘獎。
六、代理訴訟案件,如有較為繁難者,得由經管機關、學校指定有關人員
    組成臨時專案小組研議,提供意見,以憑參照,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臨時專案小組開會時,代理訴訟人員應將訴訟事件案情及就法律上
    之觀點研提處理意見,製成節略連同有關證據,攜帶列席報告,以便
    研議。
七、前點參與研議人員,提供意見經被採納獲致勝訴者,得由原臨時專案
    小組召集人報請敘獎。
八、所需之訴訟及相關費用,由各經管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其有不足
    或未及編列預算者,應先由各機關、學校在相關經費內勻支或報請本
    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