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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危機處理作業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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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中縣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危機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訂定。
二、目的:
    為因應本縣基層金融機構因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時,能分層負責及時
    處理,以維持金融秩序。
三、工作要領:
 (一) 建立各級相關主管單位與縣各基層金融機構間立即通報系統,遇有
      緊急重大偶發事件應逐級提出報告 (電話或傳真) 。 (負責單位:
      財政局、農業局、警察局) 基層金融機構緊急重大偶發事件通訊網
      :
 (二) 依據危機事件導引原因劃分權責,就權責單位所提因應方案,決定
      處理原則。 (負責單位:財政局、農業局) 
 (三) 擠兌事件之因應工作:
      1.保護及輔導疏散人群,避免引發群眾運動。 (負責單位:財政局
        、農業局、警察局) 。
      2.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存款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儘速進駐
        事件單位協助處理。 (負責單位:財政局、農業局) 。
      3.輔導農會依財政部八十六年元月八日臺財融字第八六六○○三四
        號令訂定之「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資金融通辦法」有關規定及
        「臺中縣各農會信用部緊急融通資金互助支援辦法」申請緊急融
        通。 (負責單位:財政局、農業局、臺中縣農會) 。
      4.輔導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及「信用
        合作社資金緊急相互支援辦法」申請緊急支援。 (信用合作社適
        用)  (負責單位:財政局) 。
      5.輔導資金調度,必要時協調其他行庫支援 (負責單位:臺銀、土
        銀、農農、合庫、財政局、地政科) 。
      6.調查事件真象,如有違法舞弊或謠言事件依法偵辦。 (必要時請
        調查局協助。)  (負責單位:警察局) 。
      7.請臺中縣銀行商業同業公會約束會員,避免以任何方式趁機勸誘
        存戶或作不利之宣傳 (負責單位:臺銀) 。
      8.輔導發生事件之基層金融機構對肇事者責任之追究,以維持社會
        秩序及大眾 (會、社員及存款戶) 權益。 (負責單位:財政局、
        警察局) 
 (四) 其他經營危機事件,就危機性質,隨時專案處理。
 (五) 危機事件結束後,對事件原委,處理經過得失作全盤檢討並彙總提
      報,以作類案防範與處理參考。
 (六) 本注意事項呈報臺灣省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