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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依臺中縣縣庫規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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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途範圍規定如下: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算外之 墊付或借支。 (二)各機關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其 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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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基準: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零用金最高限額及計算基準,由本府財政局於年度 開始時,按下列計算基準核計: (一)每月零用金最高限額,按當年度預算所列全年業務費三成除以十二 個月核算,並以千元為計算單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請 領總數最低為新臺幣八千元,最高不得超過全年核算零用金總額。 (二)前款計算之額度,各機關如有所屬單位(無單位預算),或業務特 殊需要,致不敷支用之情事,必需專案核定零用金者,請檢送本機 關及分配所屬各單位當年度經常門之事務費與業務費及擬需分別領 用之零用金數額申請表,於年度開始時,送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財 政局專案核定。 (三)為利業務推行,如新年度縣總預算(用途別科目)尚未核定頒布時 ,仍照前一年度所核定之零用金數額先行提領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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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方式規定如下: (一)領用: 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事務費或業務費或資 本門之工程管理費項下領用之。 (二)劃撥: 零用金之劃撥,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範圍內, 依前款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由本府財政局庫款支付課存(匯) 入各機關之零用金專戶或簽開以指定人員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將 款撥付。 (三)保管: 1.為確保公款安全,各機關及無單位預算而領用零用金數額者,可 在當地縣庫代理機構或代辦機構設置「零用金專戶」,專供存提 依規定得領回轉發之各項費款(如零用金、員工薪津、子女教育 補助費、學生公費、給養費等),專戶之簽證印鑑應由機關首長 、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建立,又在縣庫代理機構或 代辦機構開立零用金專戶後,應函知本府財政局備查。 2.得由機關領回轉發之費款,透過零用金專戶提存支用者,於簽開 付款憑單時,應以「存(匯)入XX銀行XX分行XXX號(帳 號)XXXX(機關全銜)零用金專戶」為受款人,款由本府財 政局庫款支付課撥(匯)入各該零用金專戶提領支用。 3.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之金額簽開付 款憑單,並為便於查核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其會計處理方式 ,可由機關會計單位於簽妥付款憑單後,將付款憑單第一、二聯 逕送本府財政局庫款支付課辦理,同時將第三聯(或影印本)代 傳票,送本機關出納單位,據以簽開同額之零用金專戶公庫支票 ,俟款撥到後即予提領轉發,並於現金出納簿登記備查。 (四)年度結束處理: 年度結束,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 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本府 財政局庫款支付課轉帳。 2.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縣庫現 金收支結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繳還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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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財政局必要時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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