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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高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時效,使受災農民儘速獲得救助金以恢 復生產,並釐清救助作業處理權責,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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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依據: (一)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廿五日 85 農輔字第五一二七二七七A號令修正) 。 (二) 農業天然災害嚴重程度認定標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 十八日 85 農輔字第五○六○二六三A號函修正) 。 (三) 臺灣省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要點 (臺灣省政 府八十五年五月二日八五府農經字第一五二七七○號函修正) 。 (四) 臺灣省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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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務編組 (一) 縣政府 1.縣長:擔任召集人,於災害發生後動員全體人力物力投入災害救 助工作。 2.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協助縣長指揮辦理各項救助工作。 3.農業局長:擔任農業災害救助工作執行總幹事,負責執行各項農 業天然災害救助業務,並協調農林廳及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本府 財主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農會、區漁會協助辦理。 4.主計主任:負責配合核撥及督導各鄉鎮市救助經費核發相關事宜 。 5.財政局長:負責籌措依權責規定比例救助經費及經費收支等相關 事宜。 6.農務課長:負責推動農產業現金救助及農田流失、埋沒、海水倒 灌救濟工作。 7.畜產課長:負責推動畜產業現金救助工作。 8.漁業課長:負責推動漁產業現金救助及魚塭流失、埋沒、塭堤崩 塌救濟工作。 9.林務課長:負責推動林業現金救助工作。 10.農會輔導課長:負責推動紓困貸款業務及督導現金救助農會信用 部轉帳作業。 11.其它各業務課室主管:負責配合協調辦理相關救助工作。 12.農業類農情報告員:負責並協調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農產類現金救 助工作。 13.農地利用規劃主辦人:負責農田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工作 。 14.農經助理員:協助農情報告員辦理有關現金救助工作事宜。 15.農地利用規劃助理員:協助農地規劃主辦人辦理農田損害救濟工 作。 16.農務課其它主協辦人員:配合辦理各項抽查工作。 17.畜牧類農情報告員:負責並協調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畜產類現金救 助工作。 18.漁業課主協辦人員:負責並協調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漁業現金救助 及魚塭流失、埋沒、塭堤崩塌等救濟工作。 19.林務課主協辦人員:負責並執行林業救助工作。 20.農會輔導課主協辦人員:負責辦理紓困貸款工作及督導農會信用 部救助金轉帳業務。 21.主計人員:負責辦理相關救助工作經費核發及督導掌控金額發放 情形。 (二) 鄉鎮市公所 1.鄉鎮市長: 擔任本鄉鎮市救助工作召集人,並動員全鄉鎮市人力 推動各項救助任務。 2.主任秘書 (或秘書) : 協助鄉鎮市長動員全鄉鎮市人力投入救災 工作。 3.農業 (建設、民政) 課長: 督導辦理各項救助工作及協調民政課 長及村里幹事配合辦理現金救助受理申請及勘查工作。 4.財主單位: 負責籌措依權責規定比例救助經費及經費核發相關事 宜。 5.農情報告員: 負責辦理救助工作及彙整受理申請表,並分配編製 清冊等工作。 6.村里長、村里幹事及鄉鎮市公所相關人員: 協助辦理受災農民申 請及實地勘查工作。 (三) 鄉鎮市農會 (區漁會) 1.總幹事:督導所屬配合辦理勘查及救助金發放工作。 2.推廣股長及推廣人員:配合協助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案件勘查工 作。 3.信用部主任及職員:配合辦理救助金核發轉帳及紓困貸款核貸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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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助作業組織體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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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程序及方法 (一) 現金救助作業 1.縣政府於收到農委會傳真公文後,應即先以傳真方式轉知鄉鎮市 公所辦理救助。 2.印製救助作業所需表格:由縣政府印製包括救助申請表一式二聯 ,統計表一式二份,轉帳 (印領) 清冊一式三份。 3.舉開救助工作說明會:天然災害發生後,本縣如經農委會宣布為 災區需辦理現金救助工作時,由縣政府農務課 (畜產課、漁輔課 或林務課) 負責召集鄉鎮市公所舉開救助工作說明會,詳細說明 本次辦理救助工作流程、作法及時限,轉發救助作業所需表格, 並請鄉鎮市公所動員所有人力依限辦理完成。 4.鄉鎮市公所受理申報:先行透過報紙、有線電視等媒體或張貼公 告等方式,請農民於期限內至鄉鎮市公所或各村里辦公處受理申 報作業。農民申報災害損失時,應攜帶土地所有權狀 (或承租契 約或土地登記謄本) 、畜牧場 (漁業) 登記證書、身分證、印章 及當事人農漁會存摺辦理。 5.進行救助案件勘查作業:請鄉鎮市公所應針對農民申請案件辦理 勘查工作,除利用地籍圖繪製記號並據以勘查外,亦可透過村里 幹事、農民等協助勘查認定。本項工作應於公告日起二十日內完 成。 6.辦理抽查工作:縣政府應於受理申報完成日起,即行連絡臺中區 農業改良場安排救助案件勘查及抽查事宜。本項工作將視災害實 際情況配合鄉鎮市公所勘查作業情形辦理,以爭取時效。 7.編製統計表及 (印領) 清冊:鄉鎮市公所將勘查完成案件按村里 別編製統計表及農戶轉帳 (印領) 清冊一式三份,二份送縣政府 審核無誤後轉交鄉鎮市農會轉帳,轉帳完畢一份留存,一份再送 回縣政府辦理核銷轉帳,一份鄉鎮市公所自存。 8.彙整報核工作:縣政府於收到鄉鎮市公所報送之救助統計表及轉 帳 (印領) 清冊後,先將統計表核算無誤後以公文傳真報送省農 林廳核定,再核算轉帳 (印領) 清冊。 9.簽撥救助經費:在收到農林廳核撥之救助款及鄉鎮市公所報送之 統計表核算無誤後,即行簽撥救助經費。俟農林廳核定傳真函送 達後,併同轉帳清冊及救助款撥交農漁會信用部轉入農漁民帳戶 。倘無法轉帳者,印領清冊及救助金則撥交鄉鎮市公所或農漁會 通知農漁民領取現金或支票。 10.輔導農漁會轉帳作業:協助農漁會辦理轉帳事宜,農漁會轉帳完 畢後,應將轉帳清冊登記轉帳日期核章後送回本府,倘為印領清 冊亦同。 11.縣政府各單位應協助各所屬單位解決救助有關問題及解答疑義案 件,並隨時聯絡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以使救助金能早日發放給受 災農漁民,協助農漁民早日復耕、復建。 (二) 紓困貸款作業 1.鄉鎮市公所於農委會公告辦理紓困貸款後十日內接受農漁民申請 受災證明書。 2.鄉鎮市公所應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依事實狀況完成受災證明書核 發手續,其它核貸手續請農漁民逕洽經辦機構辦理。 (三) 農田及漁塭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 1.鄉鎮市公所於災害停止日起,立即通告各村里辦公處或農業課受 理農漁戶農田及漁塭受災流失、埋沒或海水倒灌、塭堤崩塌等之 申請。 2.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後二十日內完成申請案件之勘查,並報送縣政 府。倘有農民同時申請現金救助與農田救濟者,鄉鎮市公所可一 併於期限內辦理勘查工作,以簡化及縮短作業時間。 3.縣政府應於災後三十五日內由農務課 (漁輔課) 彙辦,必要時循 行政體系報省政府或農林廳完成抽查並辦理簽撥手續。 4.完成抽查後縣政府應立即通知鄉鎮市公所編製農田流失、埋沒及 海水倒灌印領清冊送縣政府,簽請先行動支災害準備金,依縣負 擔五分之三,鄉鎮市負擔五分之二付發放救濟,倘不足則報省府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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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期效果 (一) 全力動員所屬人力投入救助工作,迅速完成各項救助工作。 (二) 權責分明,減少作業錯誤,增進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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