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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拖吊車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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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拖吊廢棄軍輛,確保環境整潔及美化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縣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
三、拖吊車使用範圍以本府所轄各鄉 (鎮、市) 公所行政區域為限。
四、申請借用手續應於使用前三日向本縣環保局辦理登記申請。
五、各鄉鎮市公所駕駛操作拖吊作業應指派具大貨車駕照且已參加環保局
    舉辦拖吊車訓練之司機為之。
六、廢棄車輛之放置地點及處理,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七、拖吊車及附設裝備應妥為維護,如有損壞負責借用人員應即時報請維
    修,使用人或保管人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壞者,應追查責任請求賠償。
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