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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縣「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實施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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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督促各級政府結合社區資源,積極推行守望相助工作,達成建立全國 社區治安維護體系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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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編組: 由本方案實施計畫「守望相助規劃輔導會報」編組單位–民政局、社 會科、工務局、新聞室及警察局派員共同組成聯合督導考核小組,召 集人由縣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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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考核單位: 各鄉 (鎮、市) 公所及守望相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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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重點: (一) 規劃分工辦理情形。 (二) 宣導座談辦理情形。 (三) 建立守望相助組織體系並輔導執行績效。 (四) 與民間守望相助組織間協調連繫執行情形。 (五) 講習訓練辦理情形。 (六) 各鄉 (鎮、市)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有無以村 (里) 為單位,編組造 冊鼓勵後備軍人投入地方守望相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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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核標準之訂定: 區分為新聞室 (宣導) 、團管區司令部 (後備軍人編組) 、工務局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民政局 (村里守望相助工作) 、社會科 (社 區守望相助工作) 、警察局等六部分,由「守望相助規畫輔導會報」 編組機關依照考核重點分別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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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考核方式: 依左列方式每年實施辦理。 (一) 書面檢核: 檢核「考核重點」各項辦理及執行情形相關資料。 (二) 現地督考: 就轄區之村里、社區、公寓大廈守望相助組織,分別選定一處以上 ,實地考核瞭解其執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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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懲: (一) 團體獎:以鄉鎮市「守望相助執行會報」為單位,考核成績達八十 分以上,名列全縣前十名者,依左列規定發給獎勵金: 1.第一名壹名:各發給獎勵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2.第二名貳名:各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3.第三名參名:各發給獎勵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4.第四名肆名:各發給獎勵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上開獎勵金應作為守望相助組織宣導費用及所需裝備添購與人員訓 練研習經費。 (二) 行政獎懲: 依據考核成績,對各鄉鎮市「守望相助執行會報」召集人及成員單 位主管與承辦人 (不含警政人員,協辦人限二名) 辦理獎懲標準如 下: 1.獎勵部分: (1) 考核總成績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者,各記功二次。 (2) 考核總成績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至九十五分者 (含本數) ,各記 功一次。 (3) 考核總成績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至九十分者 (含本數) ,各嘉 獎二次。 (4) 考核總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五分者 (含本數) ,各嘉 獎一次。 2.懲處部分: (1) 考核總成績在六十四分以下 (含本數) 至六十分者,各申誡一 次。 (2) 考核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下 (不含本數) 至五十五分者,各申誡 二次。 (3) 考核總成績在五十四分以下 (含本數) 至五十分者,各記過一 次。 (4) 考核總成績在四十九分以下 (含本數) 者,各記過二次。 (三) 警察人員獎懲: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七年四月七日八七警署保字 第二五○○三號頒「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有功人員敘獎規定 」辦理獎勵如左: 依各分局所轄各鄉鎮市「守望相助執行會報」被考核總成績平均分 數計算,取其前三名 (且均分數必須達八十分以上者) 。 1.名列全縣第一名,業務組長、承辦人各記功二次,主官記功一次 ,副主官嘉獎二次。 2.名列全縣第二名,業務組長、承辦人各記功一次,主官嘉獎二次 ,副主官嘉獎一次。 3.名列全縣第三名,業務組長、承辦人各嘉獎二次,主官嘉獎一次 。 前述名列全縣第一名、第二名之警察分局,得取績優分駐 (派出) 所主管三分之一,各該分駐 (派出) 所績優警勤區佐警三分之一, 於嘉獎範圍內自行核實敘獎。 (四) 經費來源: 由民政局獎勵金項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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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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