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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實施計畫督導考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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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縣「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實施
    計畫。
二、目的:
    督促各級政府結合社區資源,積極推行守望相助工作,達成建立全國
    社區治安維護體系之目標。
三、考核編組:
    由本方案實施計畫「守望相助規劃輔導會報」編組單位–民政局、社
    會科、工務局、新聞室及警察局派員共同組成聯合督導考核小組,召
    集人由縣長指定之。
四、受考核單位:
    各鄉 (鎮、市) 公所及守望相助組織。
五、考核重點:
 (一) 規劃分工辦理情形。
 (二) 宣導座談辦理情形。
 (三) 建立守望相助組織體系並輔導執行績效。
 (四) 與民間守望相助組織間協調連繫執行情形。
 (五) 講習訓練辦理情形。
 (六) 各鄉 (鎮、市)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有無以村 (里) 為單位,編組造
      冊鼓勵後備軍人投入地方守望相助工作。
六、評核標準之訂定:
    區分為新聞室 (宣導) 、團管區司令部 (後備軍人編組) 、工務局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民政局 (村里守望相助工作) 、社會科 (社
    區守望相助工作) 、警察局等六部分,由「守望相助規畫輔導會報」
    編組機關依照考核重點分別另行訂定。
七、督導考核方式:
    依左列方式每年實施辦理。
 (一) 書面檢核:
      檢核「考核重點」各項辦理及執行情形相關資料。
 (二) 現地督考:
      就轄區之村里、社區、公寓大廈守望相助組織,分別選定一處以上
      ,實地考核瞭解其執行情。
八、獎懲:
 (一) 團體獎:以鄉鎮市「守望相助執行會報」為單位,考核成績達八十
      分以上,名列全縣前十名者,依左列規定發給獎勵金:
      1.第一名壹名:各發給獎勵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2.第二名貳名:各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3.第三名參名:各發給獎勵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4.第四名肆名:各發給獎勵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上開獎勵金應作為守望相助組織宣導費用及所需裝備添購與人員訓
      練研習經費。
 (二) 行政獎懲:
      依據考核成績,對各鄉鎮市「守望相助執行會報」召集人及成員單
      位主管與承辦人 (不含警政人員,協辦人限二名) 辦理獎懲標準如
      下:
      1.獎勵部分:
      (1) 考核總成績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者,各記功二次。
      (2) 考核總成績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至九十五分者 (含本數) ,各記
          功一次。
      (3) 考核總成績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至九十分者 (含本數) ,各嘉
          獎二次。
      (4) 考核總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五分者 (含本數) ,各嘉
          獎一次。
      2.懲處部分:
      (1) 考核總成績在六十四分以下 (含本數) 至六十分者,各申誡一
          次。
      (2) 考核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下 (不含本數) 至五十五分者,各申誡
          二次。
      (3) 考核總成績在五十四分以下 (含本數) 至五十分者,各記過一
          次。
      (4) 考核總成績在四十九分以下 (含本數) 者,各記過二次。
 (三) 警察人員獎懲: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七年四月七日八七警署保字
      第二五○○三號頒「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有功人員敘獎規定
      」辦理獎勵如左:
      依各分局所轄各鄉鎮市「守望相助執行會報」被考核總成績平均分
      數計算,取其前三名 (且均分數必須達八十分以上者) 。
      1.名列全縣第一名,業務組長、承辦人各記功二次,主官記功一次
        ,副主官嘉獎二次。
      2.名列全縣第二名,業務組長、承辦人各記功一次,主官嘉獎二次
        ,副主官嘉獎一次。
      3.名列全縣第三名,業務組長、承辦人各嘉獎二次,主官嘉獎一次
        。
      前述名列全縣第一名、第二名之警察分局,得取績優分駐 (派出) 
      所主管三分之一,各該分駐 (派出) 所績優警勤區佐警三分之一,
      於嘉獎範圍內自行核實敘獎。
 (四) 經費來源:
      由民政局獎勵金項下支付。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