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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頓當前治安,有效防制犯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設立本縣 治安會報,以任務編組組成,結合各部門力量,以發揮整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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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報之任務如左: (一)檢討當前治安狀況,策劃消除影響治安因素之工作、協調、推動、 執行與督導事宜。 (二)關於激發全民動員共識,建立全民治安觀念暨守望相助之規劃與推 動執行事宜。 (三)關於運用社會資源,參與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之規劃、協 調、推動、執行事宜。 (四)上級治安會報裁(指)示事項之執行事宜。 (五)關於改善社會治安問題之專業研究與法令修訂之建議事宜。 (六)關於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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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報成員: (一)召集(主持)人:由縣長召集並主持。 (二)參加人員:縣府副縣長、秘書長、地方稅務局局長、消防局局長、 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 、工務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農業處處長、交通旅遊處處長、社會 處處長、勞工處處長、地政處處長、新聞處處長、計畫處處長、主 計處處長、法制處處長、綜合處理小組、本縣警察局局長、行政課 課長、保安課課長、刑警大隊大隊長、保安隊隊長、交通對隊長、 少年隊隊長、婦幼隊隊長、及各分局分局長。必要時得由會報邀請 或指定相關人士列席。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報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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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報設下列各組: (一)秘書組:負責文稿之研擬暨會報資料之整理。 (二)議事組:負責議案之進行暨會場之佈置。 (三)督導組:負責決議(交辦)事項之管制暨績效之考核。 前項編組每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工人,分別承理該組會報業務 。是項人員由召集人遴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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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治安會報召開時間: (一)第一階段:自七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十二月卅一日,每二週召開一 次(上旬應於每月五日前召開,下旬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召開)。 (二)第二階段:八十年元月起視治安狀況,改為每月召開一次。 (三)第三階段:九十三年七月起視治安狀況,改為每二個月召開一次。 (四)第四階段:九十七年十二月起視治安狀況,改為每月召開一次。 (五)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會議可由縣長決定併縣務會議或其他會報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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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報運作: (一)開會程序: 1、報告事項。 2、討論事項。 3、主席裁(指)示事項。 (二)會議目標: 1、研定執行作法與導向。 2、提示工作重點。 3、策訂執行推展之配合作法。 4、督導檢討核(評)執行成效。 秘書組應於每次會報召開前,照以上目標策劃,擬訂本次會報內容 及具體作法與報告事項,簽報主持人核定提會辦理。 (三)提案程序: 各出席單位或與會人員有關治安問題之提案,應依出席人數多寡, 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於會前送秘書組(警察局)審查簽核後,彙 整提會研討。 (四)決議或裁示事項之處理。 1、會報決議或裁示辦理事項送請相關單位循行政系統切實執行。 2、相關單位收到會報交辦事項,應督屬切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 一週內送由秘書組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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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考核: (一)辦理本會報獎勵依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警署刑偵字 第○九七○○○四五○三號函辦理。 (二)本會報決定事項,應由本府督考主管部門分循既定措施及預定目標 ,督屬切實辦理,並逐案訂定評核辦法、追蹤考核,實施獎懲。 (三)會報執行成效及評估結果,列為各級機關首長考績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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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會報所需經費,由縣政府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或自行調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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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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