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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治安會報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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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頓當前治安,有效防制犯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設立本縣
    治安會報,以任務編組組成,結合各部門力量,以發揮整體功能。
二、會報之任務如左:
(一)檢討當前治安狀況,策劃消除影響治安因素之工作、協調、推動、
      執行與督導事宜。
(二)關於激發全民動員共識,建立全民治安觀念暨守望相助之規劃與推
      動執行事宜。
(三)關於運用社會資源,參與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之規劃、協
      調、推動、執行事宜。
(四)上級治安會報裁(指)示事項之執行事宜。
(五)關於改善社會治安問題之專業研究與法令修訂之建議事宜。
(六)關於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考事宜。
三、會報成員:
(一)召集(主持)人:由縣長召集並主持。
(二)參加人員:縣府副縣長、秘書長、地方稅務局局長、消防局局長、
      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
      、工務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農業處處長、交通旅遊處處長、社會
      處處長、勞工處處長、地政處處長、新聞處處長、計畫處處長、主
      計處處長、法制處處長、綜合處理小組、本縣警察局局長、行政課
      課長、保安課課長、刑警大隊大隊長、保安隊隊長、交通對隊長、
      少年隊隊長、婦幼隊隊長、及各分局分局長。必要時得由會報邀請
      或指定相關人士列席。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報業務。
四、會報設下列各組:
(一)秘書組:負責文稿之研擬暨會報資料之整理。
(二)議事組:負責議案之進行暨會場之佈置。
(三)督導組:負責決議(交辦)事項之管制暨績效之考核。
    前項編組每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工人,分別承理該組會報業務
    。是項人員由召集人遴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五、治安會報召開時間:
(一)第一階段:自七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十二月卅一日,每二週召開一
      次(上旬應於每月五日前召開,下旬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召開)。
(二)第二階段:八十年元月起視治安狀況,改為每月召開一次。
(三)第三階段:九十三年七月起視治安狀況,改為每二個月召開一次。
(四)第四階段:九十七年十二月起視治安狀況,改為每月召開一次。
(五)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會議可由縣長決定併縣務會議或其他會報召開。
六、會報運作:
(一)開會程序:
     1、報告事項。
     2、討論事項。
     3、主席裁(指)示事項。
(二)會議目標:
     1、研定執行作法與導向。
     2、提示工作重點。
     3、策訂執行推展之配合作法。
     4、督導檢討核(評)執行成效。
      秘書組應於每次會報召開前,照以上目標策劃,擬訂本次會報內容
      及具體作法與報告事項,簽報主持人核定提會辦理。
(三)提案程序:
      各出席單位或與會人員有關治安問題之提案,應依出席人數多寡,
      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於會前送秘書組(警察局)審查簽核後,彙
      整提會研討。
(四)決議或裁示事項之處理。
     1、會報決議或裁示辦理事項送請相關單位循行政系統切實執行。
     2、相關單位收到會報交辦事項,應督屬切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
        一週內送由秘書組提會報告。
七、督導考核:
(一)辦理本會報獎勵依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警署刑偵字
      第○九七○○○四五○三號函辦理。
(二)本會報決定事項,應由本府督考主管部門分循既定措施及預定目標
      ,督屬切實辦理,並逐案訂定評核辦法、追蹤考核,實施獎懲。
(三)會報執行成效及評估結果,列為各級機關首長考績之重要參考。
八、經費:會報所需經費,由縣政府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或自行調度支應
    。
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