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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山坡地違規使用聯合取締小組設置及執行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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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取締本縣違規使用山坡地案件,
    特依臺灣省政府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方案,設臺中縣山坡地違規
    使用聯合取締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設置執行依本要點之規定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
    農業局水土保持課長兼任。
三、本小組成員由下列各單位及人員組成:
    本府農業局三人、臺中縣警察局一組警網及本府民政局、工務局、建
    設局、地政局、社會局、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各鄉鎮市公所等單位各
    指派一人組成。
四、本小組執勤時除本府農業局、臺中縣環境保護局、臺中縣警察局為基
    本成員外,另視違規區域及性質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加。
五、本小組執勤採定期、不定期聯合執行方式,對違規使用案件予以舉發
    及取締。
六、經本小組巡查發現之違規案件應即交由該鄉鎮市公所小組成員依規定
    程序查報本府處理。
七、本小組於接獲民眾檢舉或鄉鎮市公所查報或上級交辦之違規案件,應
    即列管並速作處理,限期結案。
八、本小組成員在接獲執勤通知後 (包括電話傳真) ,應即按指定之時間
    、地點集合,並應保密,其所需交通工具除警察局一組警網之警車請
    警察局支援外,由本府農業局調派。
九、本小組成員由本府統一製發工作證 (或識別證) ,於執勤時配戴,以
    資識別。
十、本小組成員異動時,應於七日內報由本府更正之,並應繳回原發工作
    證 (或識別證) 。
十一、本小組成員執認真執行績效良好者應予以獎勵。
十二、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惟必要之超勤加班費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