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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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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本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事項,特
    設置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設置依本
    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福利互助金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 關於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 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 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 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警察局局長兼任,副
    主任委員二人,由本縣消防局副局長及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四人由下列機關 (單位) 各指定二位人兼任之:
 (一) 本縣警察局。
 (二) 本縣消防局。
四、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 第一組:掌理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
      項。
 (二) 第二組:掌理義勇消防人員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 第三組:掌理民防大隊 (包括特防隊) 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
      項。
 (四) 第四組:掌理義勇交通警察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五) 第五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六) 第六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由本縣警察局保安民防課課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
    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組長六人、幹事七人,均由本縣警察局、消防局有關業務
    單位派兼之。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七、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
    幹事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