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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本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事項,特 設置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設置依本 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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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福利互助金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 關於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 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 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 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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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警察局局長兼任,副 主任委員二人,由本縣消防局副局長及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四人由下列機關 (單位) 各指定二位人兼任之: (一) 本縣警察局。 (二) 本縣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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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 第一組:掌理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 項。 (二) 第二組:掌理義勇消防人員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 第三組:掌理民防大隊 (包括特防隊) 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 項。 (四) 第四組:掌理義勇交通警察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五) 第五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六) 第六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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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由本縣警察局保安民防課課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 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組長六人、幹事七人,均由本縣警察局、消防局有關業務 單位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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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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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 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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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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