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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面各欄位內容應請確實填註事項: 如:速別欄–普通件、速件、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或保密期限) 欄–密、機密、極機密、絕對機 密。 發文字號欄:如為創號發文者,請於文稿上加註「創」字及「發 文文號」。 附件欄–請標註【如 (見) 主旨 (或如 (見) 說明、如 (見) 主 旨及說明、如 (見) 副本欄) 】。 * 倘有請受文單位自行下載者,請於附件中亦加註如主旨或如說 明等字樣。 主旨及說明欄–應避免錯別字或同音異字。 正、副本位欄– 1.請繕打機關全銜及正確名稱,勿使用簡稱或括號。如:內政部 中部辦公室–黎明,勿繕打成內政部 (中部辦公室) 或內政部 中辦,以利電子交換。 2.受文單位如為人員或單位,務請繕打郵寄地址或提供受文者清 單。 3.副本單位如有附件,請於副本欄單位名下註明。如:工務局、 教育局 (以上均含附件) ;工務局 (含附件) 、教育局。 檔號及保存年限欄–請務必確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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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稿內容倘有修正者,請依規定確實於修改處加蓋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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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稿有二頁以上者 (含證明書、處分書、決定書、答辯書等) ,請依 規定於騎縫處加蓋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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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併案者請以最近收文號碼 (取大號碼) 發文。如:1234 及 1235 併 案者,以 1235 為發文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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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密件公文應以密件發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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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函稿上有敘明「原申請書件檢還」或「原收文件留課續辦」或「原 正本隨文發出」方以影本歸檔外,餘均需以原收文件正本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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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為直接發校之公文,應請注意其發文日期與送至文書課發文之日期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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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稿面 (其中明顯處:係指文稿右上方之空白處) 另有加註之說明 事項: 1.公文為多稿時,請註明稿數,如:雙稿、三稿等。 2.「監察案件」請務必於文稿明顯處註明「監察案件」,以利發文作 業之收文人員區辨,另以監察系統發文。 3.如公文為「文自發」、「本日發」、「刊登縣公報」、「張貼本府 公告欄」、「正 (副) 本自領」 (自領之受文單位應另予註明或告 知發文人員) 等,請分別註明於文稿上之明顯處,並請承辦人員加 蓋職名章。 4.附件若須加蓋發文日期、發文文號者,請註明於文稿上之明顯處, 倘附件之發文日期、文號,係承辦人員自行繕打者,應繕打正確之 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 5.如須以掛號、雙掛號或其他方式等方式郵寄時,請務必於文稿上之 明顯處註明。 6.須用印之文件 (如申請書、證明書、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答辯書 、執照、契約書等) ,請確實於發文之文稿上清楚標示。 7.會勘、開會等時間緊迫或有「時效性」之公文,請於文稿中註明「 最速件」,另請先行自行通知後,並於函稿上註記「已先行通知」 。 8.原稿及其后附之相關應歸檔資料請編頁碼;隨文發之附件,請勿編 頁碼或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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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公文電子檔部分應注意事項: 1.請確實傳送公文電子檔至文書課。 2.文稿內容經增刪修改後,公文電子檔部分應一併作修正,同時完成 傳送該公文電子檔至文書課作業。 3.如屬「監察案件」之公文,應先經該承辦單位之「監察系統」傳送 之程序後,再將該件公文送至文書課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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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公文附件部分應注意事項: 1.紙本文附件: (1) 承辦人員自備附件時務請準備齊全,並注意裝釘方向原則為:直 式公文裝釘於右側,橫式公文裝釘於左側。 (2) 附件如為磁碟片者,請將該磁碟片另裝於信封內。 (3) 附件如為申請書、證明書、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答辯書、執照 、契約書等,請另行再檢附乙份。 (4) 受文單位之附件如均不相同,應請分標註並裝釘妥當。 (5) 海報、書籍等大宗附件,請先行與文書課發文人員聯繫有關郵遞 事宜。 2.電子檔附件: (1) 十頁以下之附件請製作成電子附件檔。 (2) 製作電子附件檔時,應檢查是否與原稿符合,同時並請確認確已 夾帶於電子公文檔中。 (3) 請於文稿後,另行再檢附該電子附件檔紙本資料乙份,俾便作檢 核之用。 (4) 附件檔如為掃描者,影像類型請選擇黑白方式來掃描,存檔時, 請以 tif 或 jpg 格式來存檔,以降低檔案大小,減輕網路負 荷。 (5) 電子附件檔請使用以下的格式:圖形檔 (副檔名為 tif、jpg) 、word 檔、excel 檔、pdf 檔、wdl 檔等,不要使用壓縮檔、 html 檔、xml檔及特殊軟體所產生的電子檔。 (6) 製作電子附件時,如沿用來文機關之電子附件檔,請針對本縣所 需要之部分來製作電子檔 (即將其餘不需要的部分刪除) ,否則 會造成收文機關的紙張浪費;另外,在 excel 檔中有多個工作 表時,請將不需要的工作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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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發文作業應注意事項: 1.各單位登記桌,請將經呈判後之公文回交給承辦人員,並經確認 承辦人員已電傳文書課後,始將公文送至文書課發文, 2.「本日發」、「正、副本自領」或特具時效性之公文,請各單位 登記桌另以卷宗夾單獨放置後,再行送至文書課發文時,同時並 請再告知文書課發文人員此為趕辦或特殊之案件。 3.獎狀、感謝狀、證明書、聘書、處分書、許可證、公告等大量之 須用印文件,請儘可能以套印方式印製,以提升文書處理效率。 4.透過發包中心辦理招標、比價、議價之契約書及約僱人員合約書 ,應先至庶務課蓋縣長公務專用章後,再至文書課蓋用印信。 5.地址錯誤,經文書課退回原承辦單位之公文,請將該公文檢附正 確地址後,再行送至文書課郵遞。 6.以雙掛號郵寄之公文,請各承辦單位另行檢附已填註地址之雙掛 號回執信封;或已填註地址並貼上送達證書之雙掛號回執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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