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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聯合服務中心派駐人員管理及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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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聯合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便民服務績效及有效發揮一次收件全程服務之單一窗口功能,提升
    服務品質,增進縣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有關單位及所屬有關機關應指派熟諳法令、業務並具主動、積
    極之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之專責人員於本中心提供相關業務之服務,
    並受本中心指揮、監督及考核。
三、派駐服務人員辦理左列各部門單一窗口服務項目:
 (一) 法令諮詢服務。
 (二) 解答縣政疑難問題。
 (三) 供應各類文宣資料。
 (四) 協助繕寫各項申請書表。
 (五) 輔辦各項案件申請手續。
 (六) 輔導急難救助申請案。
 (七) 處理縣民申請縣長接見案。
 (八) 協處陳情、請願、申訴案。
四、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星期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例假日除外) 。
五、服務態度及作業要領:
 (一) 受理縣民申請、查詢時,態度應親切誠懇、和顏悅色,且聲音大小
      適中,言詞表達講求藝術,並發揮高度耐心,以負責語氣從容解答
      ,不得有敷衍應付情事及倨傲粗魯言行。
 (二) 接聽電話應注意電話禮貌,洽談問題如超越權責範圍或非個人所能
      解答,應明確告知對方並請業務熟諳人員答復。
 (三) 受理案件應即時依權責及性質填製三聯單送請相關局、室辦理,各
      局室應於案件送達後即時處理並依規定將辦理情形答復當事人並副
      知本中心,服務人員應負責稽催、追蹤。
 (四) 人民陳情案件應依行政院頒「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
      「臺中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 (請願) 案件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五) 行政革新意見應依「臺中縣政府行政革新推動計畫」辦理。
六、考核與獎懲:
 (一) 服務中心應本客觀、公正原則並依行政院頒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等規定,對服務人員品德生活、工作、勤惰隨時考核並作成紀錄,
      據以辦理年終考績。
 (二) 對於問題處理適當、態度和藹、服務熱忱有禮並有具體事實之派駐
      人員,本中心得專案或定期簽請敘獎。
 (三) 派駐期間發現有左列情事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簽報
      議處,並得隨時免除派駐,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並負連帶責
      任。
      1.懈怠職務者。
      2.行為失檢者。
      3.不遵從主管人員工作指揮者。
      4.上班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5.服務態度惡劣、工作績效不彰致影響服務中心榮譽者。
 (四) 免除派駐人員於歸建時,本中心應將其考核資料密送原職單位 (機
      關) 列管並作為升遷考核依據:原職單位 (機關) 應即遴派人員補
      缺。
七、派駐人員服務成績優異者 (由本中心就派駐人員服務情形加註意見)
    ,得予作為升遷重要依據。
八、派駐人員應準時上、下班,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並
    由指定代理人經本中心主任核准後始得離開工作崗位,以免櫃台業務
    停頓。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