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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聯合服務中心民眾請辦案件實施管制考核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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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有效處理民眾請辦案
    件,增進為民服務品質與績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民眾請辦案件,包括民眾親至本中心或利用電話、傳真、郵遞、電子
    信箱及意見箱等方式,陳訴亟待本府改善各項公共事務或縣政建言。
三、本中心管考民眾請辦案件,除依相關法令及行政院及本府有關法令辦
    理外,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管考作業程序:
 (一) 民眾請辦案件無法逕行解決者,經登記桌掛號收文,由有關業務櫃
      台簽辦、陳核後發文移請本府權責單位或機關辦理,登記桌應每日
      列印收文明細表交本中心管考人員據以督導各承辦人有效處理民眾
      請辦案件。
 (二) 案件處理時效:
      1.登記桌掛號→業務櫃台簽收:半日內。
      2.業務櫃台簽收→辦出:一日內。
      3.案件陳核→發文:一日內。
      4.公文交換→權責機關分文:二日內。
      5.本府各單位或機關接獲本中心移辦函件,應視同人民陳情案件,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於十日內函復申辦人及本中心執
        行情形。
      6.案件自掛號收文經簽辦發文至移辦單位或機關函復執行情形,合
        計時程十四、五日 (本注意事項均指工作天) 。
 (三) 本府各單位或機關答復本中心執行情形之函文,承辦人應判別其處
      理等級,據以結案或加強列管:
      A:已執行完成。
      B:正依案執行 (函覆說明預定完成日期) 。
      C:計畫執行 (函覆說明列計畫辦理年度) 。
      D:無法執行 (函覆說明無法執行理由) 。
      E:尚未函覆。
 (四) 答復函處理等級為A之案件,由各組組長負責查證 (附表四) ,如
      發現執行單位或機關函文答復已執行完成,而經實地查證未完成者
      ,應告知管考人員於月底製表 (附表五) 簽請本中心主任核閱後陳
      請縣長裁示。
 (五) 答復函處理等級為B者,本中心原承辦人除於函件上蓋列管戳記,
      經陳核後交本中心管考人員統一列管外 (附表一) ,並應詳實記錄
      案件追蹤情形 (附表二) ,如逾期未執行,由本中心管考人員於月
      底併催辦未覆案件簽辦,呈請縣長裁示。
 (六) 移辦案件十五日內未函復E者,本中心承辦人應即列管、追蹤催辦
       (附表二) ,第二十二天仍未答復,應作為二次催辦,全案辦理時
      程逾月,仍未見復執行情形者,應告知本中心管考人員於月底製表
       (附表三) 簽請本中心主任核閱後陳請縣長裁示。
 (七) 本中心管考人員月底製表 (附表六) 統計民眾請辦案件處理情形,
      藉以了解本府各機關配合執行情況,並簽請主任核閱後陳請縣長裁
      示。
 (八) 對於查證執行情形與事實不符、未按預定日期執行暨催辦二次未復
      之案件,本中心應致函申辦人表達歉意並敘明加強改善之誠意。
五、本中心各承辦人員處理民眾請辦案件績效及獎懲要點另訂,俾作為年
    終考核依據。
六、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