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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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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副縣
    長一人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
    兼任,襄理會務;其餘委員,由各相關業務處、局及機關推薦機關代
    表及學者、專家經由召集人遴選,報請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核轉縣長派
    (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四、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縣消防局人員調用
    或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
    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