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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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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縣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協助各處局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促進災害防救相關規定之制(訂)定事項。 (四)關於協調、整合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五)關於本縣及各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追蹤、評估事項。 (六)關於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之應變訓練、教育宣導事項。 (七)關於舉辦區域性之演習及協調督導災害預防措施或各局室研究計畫 之設計與執行事項。 (八)關於預警、通報、通訊及決策系統之建立與支援事項。 (九)關於災害防救資訊體系之建立、應用事項。 (十)關於災害潛勢分析之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 (十二)關於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行之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編印災害緊急應變人員資料及作業手冊事項。 (十四)關於平日緊急物資之準備、設置或貯存事項。 (十五)關於災害時之緊急調度、支援或與業務相關之總務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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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 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會務。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農業處處長。 (七)本府社會處處長。 (八)本府地政處處長。 (九)本府勞工處處長。 (十)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十一)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二)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三)本府法制處處長。 (十四)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五)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七)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八)本縣警察局局長。 (十九)本縣消防局局長。 (二十)本縣衛生局局長。 (二十一)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十二)本縣文化局局長。 (二十三)本縣地方稅務局局長。 (二十四)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 (二十五)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 (二十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總隊長。 (二十七)臺中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二十八)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經理。 (二十九)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經理。 (三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豐原營運處經理。 (三十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處長。 (三十二)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廠長。 (三十三)豐原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十四)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十五)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工務部經理。 (三十六)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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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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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併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擔任 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派員列席,並得邀請 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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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縣消防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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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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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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