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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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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協助各處局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促進災害防救相關規定之制(訂)定事項。
(四)關於協調、整合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五)關於本縣及各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追蹤、評估事項。
(六)關於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之應變訓練、教育宣導事項。
(七)關於舉辦區域性之演習及協調督導災害預防措施或各局室研究計畫
      之設計與執行事項。
(八)關於預警、通報、通訊及決策系統之建立與支援事項。
(九)關於災害防救資訊體系之建立、應用事項。
(十)關於災害潛勢分析之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
(十二)關於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行之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編印災害緊急應變人員資料及作業手冊事項。
(十四)關於平日緊急物資之準備、設置或貯存事項。
(十五)關於災害時之緊急調度、支援或與業務相關之總務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
    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會務。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農業處處長。
(七)本府社會處處長。
(八)本府地政處處長。
(九)本府勞工處處長。
(十)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十一)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二)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三)本府法制處處長。
(十四)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五)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七)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八)本縣警察局局長。
(十九)本縣消防局局長。
(二十)本縣衛生局局長。
(二十一)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十二)本縣文化局局長。
(二十三)本縣地方稅務局局長。
(二十四)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
(二十五)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
(二十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總隊長。
(二十七)臺中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二十八)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經理。
(二十九)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經理。
(三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豐原營運處經理。
(三十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處長。
(三十二)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廠長。
(三十三)豐原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十四)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十五)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工務部經理。
(三十六)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會議併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擔任
    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派員列席,並得邀請
    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縣消防局辦理。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