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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委託臺中縣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管理大禮堂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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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委
    託臺中縣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合作社) 管理大禮堂,特訂
    定本要點。
二、大禮堂除供本府使用外,為充分利用現有設備,在不影響本府使用原
    則下,其他機關、學校、社團等凡其所辦活動經填具申請表送由本府
    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後,特向合作社申請借用。
三、借用大禮堂時間以場為計算單位,分上午、下午、晚間三種,其起訖
    如左:
 (一)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 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 晚間七時至十時。
四、借用大禮堂應給付合作社代辦管理、清潔服務及設備維護消耗費用,
    各場標準如左:
 (一) 會議:
      1.上午:壹萬貳仟元。
      2.下午:壹萬貳仟元。
      3.上下午連續借用:貳萬元。
      4.晚間:貳萬元。
 (二) 表演戲劇、歌舞、各項比賽:
      1.上午:壹萬陸仟元。
      2.下午:壹萬陸仟元。
      3.上下午連續借用:參萬元。
      4.晚間:參萬元。
      5.排練預演每場:貳仟元。
 (三) 使用冷氣設備:貳萬元。
 (四) 使用音響設備:陸仟元。
 (五) 使用舞台燈光特殊效果設備:壹萬元。
 (六) 非上班時間各加收費用百分之六十 (含保全費用) 。
 (七) 茶水由借用人自備。
五、借用大禮堂應預繳保證金陸仟元,於活動完畢後,對借、使用設施 (
    備) 如無毀損或短少情事於復原後退還。
六、借用大禮堂時間不足一場者,仍按一場計算費用,超過一場者按場數
    計算。
七、借用大禮堂經合作社同意後,須先將應給付代辦費用一次付清,所收
    費用八成解繳公庫,其餘二成由合作社代收代辦。
八、借用大禮堂經合作社同意後,如本府臨時需用,合作社得將原排定借
    用時間延後或予以取銷。
九、借用大禮堂時間經合作社排定後,如需變更,須徵得合作社同意,在
    合作社排定時間內未使用者,已付費用折半退還,但由於前條原因由
    合作社取銷借用者,全部退還。
十、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借用大禮堂,須於三天前通知合作社,以便安
    排。
十一、本府各單位使用大禮堂免收第五條費用,但得酌收清潔管理費壹仟
      元。
十二、使用或借用大禮堂表演戲劇、歌舞、各項比賽,依規定須繳納稅捐
      者,由使用或借用單位自行負責繳納。
十三、使用或借用大禮堂所需之佈置,由使用或借用單位自理,使用後應
      恢復原狀。
十四、使用或借用大禮堂應嚴守時間,注意維持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
十五、借用大禮堂對於建築物及各項設備應妥為維護保管,不得粘貼標語
      、傳單、海報、膠帶或打釘子等,倘有毀損或遺失,應負修復或賠
      償責任。
十六、借用大禮堂須遵守左列各款規定:
   (一) 表演戲劇、歌舞、各項比賽,不論售票與否,凡須印發入場券,
        均請自行先送稅捐稽徵處依法驗印。
   (二) 舉辦前項活動,須於三天前將節目內容送本府存記。
   (三) 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數,並不得增設座位。
   (四) 非演員不得進入舞台及化粧室。
   (五) 例假日進出大禮堂,除使用中間上下樓通道、左前方電梯及於五
        、六樓大禮堂四周,不得逾越至其他辦公室或場地以維護本府安
        全。
十七、借用大禮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合作社得予拒絕或中途停止其借用
      。
   (一) 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 使用演出內容與申請登記事由不符者。
   (三) 演出內容有妨害善良風俗者。
   (四) 不遵守時間任意延長者。
   (五) 不遵守本要點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