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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委 託臺中縣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合作社) 管理大禮堂,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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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禮堂除供本府使用外,為充分利用現有設備,在不影響本府使用原 則下,其他機關、學校、社團等凡其所辦活動經填具申請表送由本府 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後,特向合作社申請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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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用大禮堂時間以場為計算單位,分上午、下午、晚間三種,其起訖 如左: (一)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 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 晚間七時至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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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用大禮堂應給付合作社代辦管理、清潔服務及設備維護消耗費用, 各場標準如左: (一) 會議: 1.上午:壹萬貳仟元。 2.下午:壹萬貳仟元。 3.上下午連續借用:貳萬元。 4.晚間:貳萬元。 (二) 表演戲劇、歌舞、各項比賽: 1.上午:壹萬陸仟元。 2.下午:壹萬陸仟元。 3.上下午連續借用:參萬元。 4.晚間:參萬元。 5.排練預演每場:貳仟元。 (三) 使用冷氣設備:貳萬元。 (四) 使用音響設備:陸仟元。 (五) 使用舞台燈光特殊效果設備:壹萬元。 (六) 非上班時間各加收費用百分之六十 (含保全費用) 。 (七) 茶水由借用人自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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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用大禮堂應預繳保證金陸仟元,於活動完畢後,對借、使用設施 ( 備) 如無毀損或短少情事於復原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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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用大禮堂時間不足一場者,仍按一場計算費用,超過一場者按場數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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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大禮堂經合作社同意後,須先將應給付代辦費用一次付清,所收 費用八成解繳公庫,其餘二成由合作社代收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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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用大禮堂經合作社同意後,如本府臨時需用,合作社得將原排定借 用時間延後或予以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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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用大禮堂時間經合作社排定後,如需變更,須徵得合作社同意,在 合作社排定時間內未使用者,已付費用折半退還,但由於前條原因由 合作社取銷借用者,全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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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借用大禮堂,須於三天前通知合作社,以便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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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各單位使用大禮堂免收第五條費用,但得酌收清潔管理費壹仟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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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使用或借用大禮堂表演戲劇、歌舞、各項比賽,依規定須繳納稅捐 者,由使用或借用單位自行負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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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使用或借用大禮堂所需之佈置,由使用或借用單位自理,使用後應 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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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使用或借用大禮堂應嚴守時間,注意維持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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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借用大禮堂對於建築物及各項設備應妥為維護保管,不得粘貼標語 、傳單、海報、膠帶或打釘子等,倘有毀損或遺失,應負修復或賠 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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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借用大禮堂須遵守左列各款規定: (一) 表演戲劇、歌舞、各項比賽,不論售票與否,凡須印發入場券, 均請自行先送稅捐稽徵處依法驗印。 (二) 舉辦前項活動,須於三天前將節目內容送本府存記。 (三) 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數,並不得增設座位。 (四) 非演員不得進入舞台及化粧室。 (五) 例假日進出大禮堂,除使用中間上下樓通道、左前方電梯及於五 、六樓大禮堂四周,不得逾越至其他辦公室或場地以維護本府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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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借用大禮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合作社得予拒絕或中途停止其借用 。 (一) 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 使用演出內容與申請登記事由不符者。 (三) 演出內容有妨害善良風俗者。 (四) 不遵守時間任意延長者。 (五) 不遵守本要點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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