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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各單位行動電話購置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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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公務用行動電話使用並有效
    控管經費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行動電話,指以編列公務預算購置及其通話內容應使用於
    公務連繫者。
三、本府除縣長、副縣長、主任秘書、機要秘書、單位主管外,各單位購
    置行動電話需以業務性質聯繫頻繁及年度內核列預算者始得購置,使
    用人並負保管責任。
四、使用行動電話除縣長、副縣長外,每人以一機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使用者職務異動時,行動電話應一併辦理移交。
五、各單位申請購置行動電話(含全部配備),預算金額以新臺幣八千元
    為限。
六、行動電話每月通話費除縣長,副縣長、主任秘書外,非專案簽准,其
    金額不得逾下列標準:
(一)機要秘書、單位主管新臺幣一千元正。
(二)參議、秘書、副局長(專員)、課長新臺幣五百元正。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新臺幣三百元正。
七、行動電話通話費含國際電話費時,通話內容應使用於公務聯繫,除機
    密事由免於繳款單據註明外,均應註明聯絡對象及事由。
八、使用行動電話洽談公務應長話短說,以節省費用。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頒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