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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公務用行動電話使用並有效 控管經費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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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行動電話,指以編列公務預算購置及其通話內容應使用於 公務連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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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除縣長、副縣長、主任秘書、機要秘書、單位主管外,各單位購 置行動電話需以業務性質聯繫頻繁及年度內核列預算者始得購置,使 用人並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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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行動電話除縣長、副縣長外,每人以一機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使用者職務異動時,行動電話應一併辦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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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申請購置行動電話(含全部配備),預算金額以新臺幣八千元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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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動電話每月通話費除縣長,副縣長、主任秘書外,非專案簽准,其 金額不得逾下列標準: (一)機要秘書、單位主管新臺幣一千元正。 (二)參議、秘書、副局長(專員)、課長新臺幣五百元正。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新臺幣三百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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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動電話通話費含國際電話費時,通話內容應使用於公務聯繫,除機 密事由免於繳款單據註明外,均應註明聯絡對象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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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行動電話洽談公務應長話短說,以節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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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頒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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