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府縣政顧問為無給職,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 曾任縣 (市) 級以上之民意代表、民選首長滿一屆者。 (二) 曾任或現任政府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滿四年者。 (三) 曾任或現任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滿二年以上者。 (四) 大學以上畢業,具有學士或碩、博士學位,從事所學相關工作四年 以上,著有聲譽者;或有專業才能,從事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著有 聲譽者。 (五) 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四年以上者。 (六) 曾任公益性社團負責人四年以上者。 (七) 其他熱心縣政建設工作、有特殊貢獻;或熟悉縣政建設,並可提供 諮詢意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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